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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6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为了更好的实施《运城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实施细则(试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服务行为,简化参合农民补偿程序,提高服务机构工作效率,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门诊补偿:
  (一)一般门诊就医(使用门诊家庭帐户基金)
  1、参合农民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后,患者携带处方和医疗证到收款室进行直接补偿(即在医疗证下账),补偿金额累计支出超出医疗证原始金额时,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负。
  2、定点医疗机构每月21日前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及处方报患者所在乡镇新农合管理机构初审。
  3、乡镇将初审后资料报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复审,复审无误后于次月将兑付款下拨至各定点医疗机构。
  (二)、慢性病及大病门诊治疗(使用大病统筹基金)
  1、患者持《合作医疗证》和本人"慢性病(大病)治疗门诊专用手册"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2、患者在直接补偿的定点医院就医购药时,按补偿标准进行直接减免。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21-23日将①慢性病(大病)支付凭证(患者本人签字);②门诊处方;③国家医疗事业单位正规票据;④慢性病(大病)门诊补偿明细表,报县新合中心进行核报。  
      3、患者在未开展直补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后,携带①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及"慢性病(大病)治疗门诊专用手册";②购药处方;③正规购药发票,到县(市、区)新合中心每两个月补偿一次。
  二、住院补偿:
  (一)、在乡、县、市级定点医院住院
  1、定点医疗机构每日进行参合农民的入出院登记,并传报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
  2、定点医疗机构新合办人员初审:参合病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本)、结算单、费用总清单(或一日清单)、参合农民病历资料。
  3、医疗机构在参合农民出院当天结清各种医疗补偿费用。填写补偿支付凭证一式四联(县新农合中心两联、定点医疗机构一联、患者一联),《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登记表》一式两联(一联留存医院、一联交县新农合中心)。
  4、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每3-5天携带:《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登记明细表》及参合患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复印件、结算单、费用总清单(或一日清单)、补偿结算单(支付凭证)等资料到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21-23日携带除上述资料外还需复印相关病历资料(入院证、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各项检查报告单、运城市参合农民住院自费用药(器材、检查及服务)知情同意书)到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报账。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医院和县(市、区)可不再复印病历资料,但需将相关病历资料扫描后通过网络传递至患者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进行网上审核。各定点医疗机构病案室要向新农合管理机构开放已备抽查审核。
  新农合管理机构对定点的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住院就医病历资料实行现场抽查审核制,即审核人员深入定点医院每月按一定的比例抽调部分参合患者的病历资料进行审核。
  6、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复审无误后于次月将兑付款下拨至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二)、市外医院:
  1、参合患者需在新农合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其医疗费用才可补偿。
  2、患者出院后两月内应向本县(市、区)新农合中心提交如下资料:参合患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出院结算单、费用总清单、病历复印件(入院证、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各项检查报告单)。
  3、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需在受理审核一月内为市外参合住院患者按有关政策进行医疗费补偿。
  三、对超出《细则》的特殊病人的补偿,须经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请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批准方可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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