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区)党委、政府,县直各部、委、局、办、中心,各人民团体:
为大力推进我县经济超常规、跳跃式发展,进一步实施“工业强县”、“项目兴县”战略。县委、县政府决心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把优化经济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一系列文件的基础上,特决定如下:
一、强化环境意识,简化办事程序
1、全县广大干部职工必须深刻认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招商引资”、重商、亲商、富商、安商的意识。努力破除“重农轻商”、本位主义、小团体主义和重管理轻服务、重执法轻引导的思想观念,把优化发展经济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优化环境责任制,制定工作方案。并以优化环境为主题,组织开展各种演讲活动和讨论会、报告会。树立优化环境先进集体和个人,开辟专栏,创作节目和作品。在实际工作中变“管”为“帮”,变“卡”为“扶”,及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全力营造经济发展的优良环境。
2、建立一站式审批制度。全县所有有审批项目的单位一律进入审批大厅。逐步改革前置审批,推行并联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加快“审批缩量,政府提速”进程。报批程序必须在两天内办妥,特殊情况三天内办完。
3、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取消重复收费、交叉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全面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鼓励投资类产业、省政府以上文件明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下限标准收取。
4、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要深入巩固政务公开成果,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和内容。所有行政机关和服务部门都要印制政(事)务公开手册和办事指南,主动提供给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职能部门要超前掌握相关信息,及时为企业提供政策、质量、物价、市场等方面的服务。通过各种方式把服务主动提供给工商企业。
二、规范检查行为,消除“四乱”现象
(一)严格规范检查行为
1、要切实控制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的各类检查。取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检查之外的所有检查。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扩大检查范围。
2、实行涉企检查登记制度。行政机关进企业检查时要先拟定出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人员及负责人。并认真填写检查登记卡,经县长批准后严格按检查内容和时限实施检查。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写出检查报告。
3、除安全检查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一般一年限定一次,检查时间为每年的11月。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收进行监督,每年不得超过两次,检查时间为6月、11月各一次。特殊情况报县长批准。
4、对企业进行收费的执法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两证、一票、一卡、一表”制度。所有执收执罚单位必须出具正式票据。不许打白条,开收据。
5、行政机关在对企业检查时,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企业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将检查等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和宴请,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6、除涉及刑事案件可直接到企业调查外,其它检查一律要经过减负治乱办报请县长批准。
(二)对重点工业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
1、凡我县境内,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列入我县重点工业企业的,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由县纪委、监委制定警示牌,悬挂于企业大门。
2、实行安静生产经营日制度。每月1日至25日为工业企业安静生产经营日,除安全生产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特殊情况需进行检查的,必须到县计经贸局办理检查许可证。
3、建立集中收费制度。全县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在将收费项目、内容、标准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办公收费制度。每月20至25日,各单位确定2名收费员,统一在县审批大厅集中收费。
4、执行行政处罚备案制度。除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处罚措施外,行政执法部门在对重点企业的违法行为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提出整改内容和标准,企业在被告知后限期内整改的,不再进行罚款。对企业资产、资金进行划拨的,必须向县政府主管领导请示,并到县计经贸局备案。
(三)严禁“四乱”行为的发生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乱检查:1无检查手续进入企业检查的;2违犯“安静生产经营日制度”,每月1-25日进入重点企业检查的;3检查超过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时间和人数,或扩大检查范围,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检查以外进行检查的;4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工作日8小时以外进入企业检查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乱罚款:1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罚款的;2罚款不开票据的或罚款票据不符合规定的;3超过规定标准罚款的;4未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乱收费:1在物价部门公示的收费项目之外进行收费的;2无收费许可证或执收证收费的;3收费不开票据或收费票据不符合规定的;4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已废止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乱摊派:1除党报、党刊外,强行向企业征订报刊的;2未经批准在承办社会公益活动中向企业集资、摊派的;3强行要求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奖券及书籍、音像制品等商品的;4利用职权向企业要求赞助、捐赠钱物,强制企业参加培训或接受指定服务的。
三、优化配套环境,突出整体效益
1、放开经营范围和名称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外,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均可生产经营。有经营能力的个体、私营企业可购买、租赁承包、参股国有企业或市政基础设施。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除特殊行业外,凭本人身份证和经营场所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手续。企事业单位及院校、科研部门的在职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到个体和私营企业兼职。
2、加强司法监督,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对经济纠纷案件,司法部门要以统筹协调为主,尽量避免起诉和查封生产企业。公安部门要开展对工矿企业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根除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工程,索要“保护费”、“地皮费”等行为。对影响投资环境,涉及到外来投资者的报警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侦办,挂牌督办,确保外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县乡(镇)两级政府都要增强诚信意识,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切实信守承诺,兑现政策,取信于商。工商、税务、金融部门要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不收费),并将评级情况公布于众。逐步建立社会共享的信用数据库,记录政府承诺兑现情况、企业的资信、产品质量、商店经营的货真价实情况及个人的信用行为等。努力打造“信用平陆”。
4、抓好“绿色通道”建设。继续为我县境内运输苹果、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的车辆颁发“绿色通行证”。公安交通部门对进入我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地(含外商)车辆只纠章、不扣证、不罚款。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检查
1、县上成立优化经济环境领导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交通局、经贸局、城建局、公安局、纠风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即减负治乱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抽调物价、审计、财政人员参加,负责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填审把关《检查许可证》发放,做好对收费、摊派、项目的清理整顿,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案情查处办公室,设在县纠风办,由县法制办参加,负责对“四乱”案件的查处。
2、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警告到撤销职务的行政处分:1违犯本规定,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的;2违反本规定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的;3向企业借款、借车或通讯工具的。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1)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2)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按规定收费和罚款的;(3)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报酬、宴请、娱乐、旅游或福利待遇,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的;(4)借举报之名,行乱检查之实的;(5)通过检查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的;(6)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乱设检查站卡,擅自拦截车辆检查、收费和罚款的;(7)罚没款未全部上缴县财政的;(8)执收执罚不按规定填表报告的。
4、实行企业监督投票制。凡工业企业召开有关会议,县减负治乱办要牵头组织企业家,对执法单位的违法规定,收费、检查、罚款等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凡三家以上企业反映同一单位有上述问题的,移交县纠风办进行查处,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5、实行经济秩序巡查制度。依托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3522702),建立经济秩序巡查制度,严厉打击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强装强卸等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设立“平陆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挂靠县纠风办(电话:3524466),接受企业、商户和群众的举报,对发现违反本规定的问题要及时立案查处并公开处理。此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