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严肃查处瞒报事故企业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6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本报讯 6月5日下午,平陆县委、县政府召开“5·24”事故剖析处理专题会议,通报了平陆县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5·24”事故情况,剖析了造成事故的原因,并对3家相关单位和5名企业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该公司也因此领到了100万元的巨额罚单。
    2010年5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平陆县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一公司5号炉因放渣槽内气压过大,发生爆裂,造成现场4名炉前工受伤,其中,2人在抢救过程中死亡、2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该企业虽积极组织人员抢救伤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但在2010年5月24日11时30分向县安监局报告事故时,只报告2人烧伤,对死亡工人情况隐瞒不报。在接到群众反映“5·24”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后,县安监局立即于6月2日成立核查组。平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这起事故高度重视,接安监局的核查报告后,当即对事故善后及调查处理工作做出明确要求,县政府立即成立了平陆县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5·24”事故调查组,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运城市、市政府主要领导也在第一时间对此做出了重要批示,要求从严查处。经过几天的连续奋战,现已核查证实,平陆县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发生2死2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5万元左右。
    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因企业管理人员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缺乏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及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工人违章作业,在放渣作业时,站立位置距放渣槽太近。放渣槽内气温骤升,气压增大,放渣槽焊缝爆裂,蒸气灼伤致人死亡。
    平陆县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意识不强,对企业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对此次瞒报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给予其罚款27360元、23040元。一公司经理,对此次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撤去其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一公司经理的职务。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给予其罚款18000元。一公司五车间车间主任,对此次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对其开除。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给予其罚款12960元。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安全员,对此次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对其开除。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在“5·24”事故发生后,隐瞒2人死亡事实,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规定,对企业处以罚款100万元。3个对此次瞒报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并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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