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沙化预防沙化土地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导致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破坏沙土裸露过程
本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过程
本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土地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三条 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
(四)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
(五)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
(六)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
(七)保障防沙治沙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开展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护和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质量
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第五条 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
国务院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职责和国务院确定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工作
第六条 使用土地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义务
使用已经沙化土地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防沙治沙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发挥科研部门机构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用培养防沙治沙专门技术人员提高防沙治沙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开展防沙治沙国际合作
第八条 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应当给予重奖
第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能力
第二章 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条 防沙治沙实行统一规划从事防沙治沙活动以及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循防沙治沙规划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对遏制土地沙化扩展趋势逐步减少沙化土地时限步骤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由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十三条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防沙治沙规划中确定沙化土地用途应当符合本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章 土地沙化预防
第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对沙化土地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沙化监测过程中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收到报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止导致土地沙化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气象干旱和沙尘暴天气进行监测预报发现气象干旱或者沙尘暴天气征兆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收到报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公布灾情预报并组织林业农(牧)业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轻风沙危害
第十六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划出一定比例土地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植树造林成活率保存率标准和具体任务并逐片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完成
除了抚育更新性质采伐外不得批准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采伐在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抚育更新性质采伐之前必须在其附近预先形成接替林网和林带
对林木更新困难地区已有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批准采伐
第十七条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被管护制度严格保护植被并根据需要在乡(镇)村建立植被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各类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植被保护责任内容
第十八条 草原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管理和建设由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农牧民建设人工草场控制载畜量调整牲畜结构改良牲畜品种推行牲畜圈养和草场轮牧消灭草原鼠害虫害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
草原实行以产草量确定载畜量制度由农(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