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
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执政为民,勤政廉洁,务实高效,团结奉献;坚持顾全大局,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变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确保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五、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秘书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县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九、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县长外出学习或考察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
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政府序列的事业单位和条管单位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能。
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落实各级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良好的市场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平陆”建设,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促进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凡涉及上级部门和县委重大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贯彻落实,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方案、县人民政府规章、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应当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县委决定。
十九、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当以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或者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要逐步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绩效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要建立跟踪问效制度。对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实行执行决策层级负责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四、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权力。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政府规章和决定,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政府规章和决定。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或者组织起草。县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也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
二十七、要加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依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二十八、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听证制度、监督制度等配套制度,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依法支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严格执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强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群众信访渠道的畅通。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切实解决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络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有关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起草的政府规章草案、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布局并安排实施。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加强调查研究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努力建设学习型、研究型政府。努力锻造成为不断适应新情况、善于解决新问题、改革创新、锐意进取的政府。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搞好中长期发展规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每年用于调查研究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全年工作日的三分之一。
四十、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等方面发展的新趋势,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适时安排学习讲座,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研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智囊作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强化调研职能,建立调研网络,跟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县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对县人民政府领导关心和重视的问题,加大调研力度,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三、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秘书长、政府办主任及政府组成部门局长组成,政府序列的事业单位和条管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全县经济和社会情况。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四、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秘书长、政府办主任、监委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决定事项;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议政府规章草案;通报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根据需要可安排邀请人大常委主任或副主任、政协主席或副主席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五、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审核,经办公室主任综合平衡后报县长确定;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提交会议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应当在会前进行协调,协调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后意见不一致的,报分管副县长协调或者由分管副县长委托县人民政府副主任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应当将分歧意见和理由、依据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凡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会议讨论。
四十六、副县长、县长助理、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应当向县长请假;对议题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在会前提出。
四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报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及时报道。
四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章 请示报告制度
四十九、县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情请示报告制度。请示要一事一呈,简明扼要。
五十、副县长、县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县长、县长助理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县长、县长助理商量决定。
五十一、政府各部门对下列事项必须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制定和出台全县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各类专项经费、大型采购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使用;涉及机构、编制和县政府权限内的人事问题;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向省、市政府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五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项目、实事、建议或部门各项工作,应经常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沟通汇报,需要提请讨论决定的,应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先向县政府提出书面请示,由县政府讨论决定。
五十三、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需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应先向县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报告,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或者与其它领导商定,或者向县长请示报告,或者提交县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原则上各部门未请示报告分管领导或征求意见,不要直接向县长请示报告。
五十四、副县长、县长助理、秘书长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督促分管部门的工作落实,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项目、实事、建议和其它重大事项,需要提请讨论的,应向县长请示报告,由县政府先讨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
五十五、县政府办公室要按照本制度和公文处理细则,做好有关请示报告公文的呈阅拟办工作,根据县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送相关分管领导阅处;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等方面的,除呈送分管领导外,还必须呈送常务副县长、县长阅处。原则上未经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的,不直送县长阅处。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五十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按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报县长审批。凡涉及法律问题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办理或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县长审批。除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接报告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八、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和命令,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署。县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县长签发。
五十九、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政府办公室审核,分管的副县长签署意见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发。确有必要的,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或者呈报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当事先协商联合行文。
第十二章 值班制度
六十一、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人民政府日常值班工作由办公室主任直接领导,节假日或者非常时期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秘书长轮流带班。
六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实行重大紧急情况报告责任制。县人民政府重大紧急情况报送工作由办公室主任直接领导,分管副主任具体负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重大紧急情况报送工作由第一责任人负总责。
六十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及信息搜集、处理、报送制度。对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地区的重大公共突发事件、重大紧急情况,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
六十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部门、本地区存在影响稳定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掌握重大社会动态,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做到早发观、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六十五、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的发生,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章 政务信息督查
六十六、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信息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要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预测和跟踪反馈信息,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逐步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映灵敏、传递快捷、处置准确的信息网络体系,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发挥好信息的指导服务作用。
六十七、加强办公自动化步伐,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努力实现公文、信息报送“无纸化”传输;继续完善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枢纽,联结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的电子政务办公业务网络,加强对网络信息资源的管理,确保政府系统网络的安全运行。
六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责任制,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
六十九、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怍的范围和内容是,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文件、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县人大、县政协以及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对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决议、议案、建议、意见、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县人民政府领导指示、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督促检查的事项。
七十、政务督查要坚持依法督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七十一、建立完善的政务督查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反馈、归档等工作程序规范督查工作。
七十二、政务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政务督查事项要做到事事有部门承办,件件有专人负责。各级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重大决策及重要事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四章 作风纪律
七十三、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乡(镇)政府负责人不得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七十四、县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确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七十五、县人民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六、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各级党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七十七、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领导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七十八、副县长、县长助理、秘书长、政府办主任、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差和学习,应当向县长请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离县外出,三天以内由分管副县长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县长批准,并报县政府办公室。
七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对因推诿、推延等官僚主义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