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3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县直各局、办、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和《平陆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规划纲要》提出的“十一五”期间我县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5%的约束性指标,加强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十一五”期间节能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发展的全局,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加强节能工作是缓解能源紧张、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途径,是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十五”期间,我县社会与经济快速发展,年均GDP增长14.4%,2006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初下降了12%,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均有不同程度下降。但随着经济增长能源消耗量也急剧增加,“十五”期间全社会一次能源消费年均增长14%左右。2006年我县能源消费为42万吨标准煤,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1698.8万吨的2.5%,单位GDP能耗3.76吨标煤/万元。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和人民生活以及公益性用能不断上升,能源需求形势将更加严峻,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以及重型化的产业结构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完成“十一五”期末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5%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因此,大力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全县各乡(镇、区)及各有关单位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能源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节能工作摆在经济工作中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重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常抓不懈。
二、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以产业节能为重点,以企业节能为主体,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调整经济结构为根本,以加快技术进步为关键,以依法节能为保障,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强化宣传、厉行节约,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格局,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县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由2006年的42万吨标煤下降到31万吨标煤,下降25%,年均下降5.6%左右。第一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5%;第二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27.8%左右,其中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8%;第三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20%。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实现13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6.6万吨标煤。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三、突出抓好节能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针对在用锅炉单台容量小,设备陈旧老化,运行效率低的问题,采用高效、低污染工业锅炉替代低效落后锅炉,改造现有锅炉房系统,淘汰改造立窑、湿法窑及干法中空窑等落后水泥窑炉,推广采用洁净煤和水煤浆燃烧、辅机系统等节能先进技术,扩大集中配煤、筛选块煤、固硫型煤应用范围,加强对中小锅炉的科学管理,使燃煤锅炉效率提高5—10个百分点。
     (二)电力生产、输配与热力改造工程。重点实施降低发电煤耗、厂用电率和减少输(送)系统网损率。优化发电机炉结构,加强辅机系统改造,推广背压气轮机拖动等节电新技术。火电平均供电煤耗由“十五”期末395克标煤/千瓦时降到“十一五”期末360克标煤/千瓦时以下。厂用电率由10%左右降到6.2%以下。推广热电企业集中供应压缩空气和分布式热电冷三联供等节电新技术。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老旧设备,降低电网网损。
     (三)余热余压利用工程。在冶炼、化工、焦化等重点用能行业,推广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工业窑炉推广余热再利用,钢铁联合企业,实施干法熄焦、高炉炉顶压差发电、连铸连轧、热装热送等新工艺、新技术,鼓励化工行业采用新型催化剂和高效节能设备,中小型合成氨采用节能设备和变压吸附回收技术,降低能源消耗,加强各种余热回收利用。鼓励水泥生产企业采用中低温纯余热回收。
     (四)建筑节能与新型墙材。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和商住建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节能设计标准与规范进行项目设计,实施节能50%的标准。“十一五”期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30%。发展节能利废建材、新型墙材,要着重发展具有承重、保温、装饰功能的复合承重墙体制品。
     (五)照明节能。加快推行全县绿色照明工程,鼓励、引导全社会广泛应用节能型照明灯具。在公司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居民住宅中推广应用高效节电照明等新光源和装置。到“十一五”末,机关、企事业与公益性单位推广应用节能灯具面达到80%以上。
     (六)交通运输节能。统一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发展公众客运交通与现代物流集约配送,降低物流、客流吨公里油耗,优化运力结构,扶持并推广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限制和淘汰超标高耗能交通工具。
     (七)开发与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推广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源,鼓励发展城市垃圾发电或热力利用,鼓励农村推广生物质能的应用,推广应用沼气和秸杆气化发电等生物质能技术。
     (八)资源综合利用环保型电厂。综合利用我县丰富的煤矸石、中煤、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等资源,采用大型循环硫化床锅炉等燃烧技术,按照全县电力整体布局和产业政策要求,发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
四、加强节能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节能考核,实行节能目标考核责任制度。
     为确保“十一五”节能总体目标的实现,要建立相应的能耗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将节能降耗责任和成效纳入对各乡(镇、区)、各部门目标责任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中,纳入规模以上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各乡(镇、区)及有关单位要将“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实行严格的目标考核责任制,作为领导班子任期内实绩考核指标。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结构调整,建立节能型产业体系。
     以三个方阵企业为重点,着力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做大做强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壮大机械加工、煤化工、材料工业及旅游文化等新支柱产业,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和环保产业,加快工业信息化和高技术产业化进程,努力提高低能耗产业比重,形成多元化的支柱产业和具有新型加工制造业基地特色的节能型产业体系。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标》,控制高耗能产业、产品发展。重点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18门以下的砖瓦窑、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3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和2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5000千伏以下铁合金矿热炉,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常规小火电机组等“五小”企业(项目)。
     从严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执行国家产业、土地、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政策,提高准入门槛,遏制高耗能产业的投资和低中水平重复建设。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从2007年1月1日开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核办法。对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中的合理用能专篇须经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结果为不合理用能的项目,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对擅自批准未经节能审查的高耗能建设项目,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研究制定节能激励政策。
     逐步理顺能源产品价格,抑制能源低成本消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能源生产的资源成本、安全成本、环境成本、人工成本还原到能源价格中去,将低成本使用的鼓励政策改为高成本使用能源的约束政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生产和消费者节约用能。建立和完善峰谷、可中断电价补偿和超耗加价政策,对于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项目(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今后三年内,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到比目前高耗能行业平均电价高50%左右的水平,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5元调整为0.20元。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和费用分摊有关办法,解决利用再生能源价格障碍。扶持担保机构发展,加快建立节能融资担保等新机制。促进节能技术市场服务体系的发展,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供热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促进能源节约的价格调控机制。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每年应当对节能或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节能奖,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允许进入产品成本,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能源统计,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要求,县经贸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对全县及各乡(镇、区)GDP能耗指标定期公报,公告全县及各乡(镇、区)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电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
     对列入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费统计实行报表制度,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外的所有行业的能源消费情况逐步开展能源消费统计调查。统计部门要切实抓好能源统计的基础工作,强化全县能源利用统计工作,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确保能耗考核指标的准确性。各主管部门要对能耗下降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配合统计部门做好能源统计工作。对在能源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不按时报送的用能单位,依据统计法有关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五)加大节能投资力度。
     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企业节能项目的资金支持。企业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专项用于节能技术改造。
  (六)强化监督管理,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工作。
     我县节能工作的重点在工业,工业节能的重点在高耗能行业和企业。重点耗能企业要编制节能规划,制定节能目标,建立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的节能责任制,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强化节能管理,开展能源审计,实施节奖超罚措施,公报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县政府与重点能耗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
     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建立平陆县节能监察(监测)机构,配备人员和工作经费,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对重点企业加强节能监察和能源审计,采取公报、检查、抽查、通报等形式,对企业节能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要通过创建节能示范乡镇、节能示范企业活动,引导、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
  (七)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强化公共建筑节能。
     制定激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要通过规划管理、负荷管理、能效管理和宣传引导,提高电力使用效率。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要用于支持节电产品研究开发,支持用户节电技术改造,购买节电产品,实施绿色照明工程,实现可中断负荷企业的经济补贴,支持电网企业建设负荷管理系统等。
     强化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公共建筑(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商厦饭店宾馆),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标准,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八)加强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节约能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能源的责任意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能源行为,倡导节俭文明的生活方式,把节约能源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节能方面的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高我县节能的管理和技术水平。要认真组织好每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促进企业依法节约能源,促进社会公众从自身做起,形成全民参与节约能源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社会参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氛围。
  (九)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县人民政府成立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县节能降耗工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经贸、发改、城建、财政、农业、国土、统计、工商、质监、交通、环保、科教、科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领导组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具体负责全县节能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经贸局是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强化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抓好全县节能工作,确保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工作,其主要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本地区节能降耗的组织领导工作,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政府机关要在公务活动的各个环节体现节能理念,带头节能。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要按照本决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节能降耗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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