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07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一个五年计划规划纲要的报告》,“十一五”期间,我省将采用新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指导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各市、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业绩,山西省人民政府就此下发了“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方案(试行)(晋政发〔2006〕28号)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运政发〔2006〕28号)。为了认真贯彻晋政发〔2006〕28号文件和运政发〔2006〕28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考核评价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考核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考核评价方案新的指标体系包括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和人民生活五个方面共43项51个指标,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可操作性。按照新的指标体系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统筹城市与农村、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于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县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县直有关单位特别是领导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实事求是地提供真实、客观的情况和数据,如实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经济发展的本来面目,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对统计数据进行干预,甚至有意提供假情况,假数据。如经发现并查实,县政府将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二、组建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考核评价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统计调查任务重、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市政府专门下发了文件,成立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领导组。根据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县长任秀红为组长,由政府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发改局局长、财政局局长、统计局长为副组长,由经贸委、财政局等24个为成员单位的平陆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详细单位见附件),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统计局长兼任,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负责组织考核评价工作,对县直各单位上报的考核评价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和质量监控,在向市监测办上报的同时按照全县考核评比办法,对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县直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指定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三、强化措施,确保考核评价工作顺利推进
     (一)切实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新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考核评价工作,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对考核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通过考核评价工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科学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现有的统计体系,还难以满足新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需要。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考核评价工作的要求,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规范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统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统计工作基础,根据新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指标的报送渠道,进而推动部门业务管理工作。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分解的任务。认真履行职责,按时,高质量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同时,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把考核评价工作做好。考核评价工作经费由县政府负担,并按需要从2006年—2010年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数据质量监控体系。考核评价数据质量,直接关系考核工作的成败。县直各有关单位分管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要对本部门提供的考核评价数据的质量负总责。统计部门要围绕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对考核评价数据的检查、核实和监督。
     (五)实行考核评价工作目标责任制。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考核奖惩,努力提高考核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考核评价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篡改考核评价数据,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进度
     (一)2006年12月,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按照调查任务分解要求,安排部署。
     (二)2007元月25日前,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完成本部门的考核、监测、调查任务,并上报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三)2007年2月20日前,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完成本县考核数据的审核、评估、处理、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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