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县直各局、办、中心,各建设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行政许可法》、国发(2008)4号文件和《山西省人防工程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县人防工程建设,大力开发城市地下空间,着力缓解城市土地利用矛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防护能力和平战综合效益,促进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实行“两个纳入”,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城建部门要将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会同人防部门在城市控制性规划和详细性规划中具体落实。县人防办作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单位,要切实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否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监督和管理。
二、严格执行“联审”程序,把好建筑项目“结建”审批关。
民用建筑项目相关审批单位要严格执行联合审批程序和人防前置审批的规定,建立审批信息和审批结果相互抄告、快速沟通机制,共同把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大力开发城市地下空间的审批关,促进我县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
县城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含经济重镇)建设各类民用建筑和公共绿地、广场、学校、医院、车站、地下交通干线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都要充分兼顾人民防空功能,依法同步修建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凡未取得人防部门“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审查批准书”,且没有经人防部门审查批准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图纸(或者人防费款缴纳证明)的,城建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发改部门在批复项目计划时,要查验项目投资中是否单列有经人防部门核定的人防工程投资。相关部门要规范网上审批人防前置抄告和联审运行机制,确保网上联审有序运行。有关审批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查验人防审批手续,擅自发放相关许可文件,导致建设单位逃建漏建人防工程、浪费城市地下空间的,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违规发放的许可文件依法撤销。
三、努力把握“三个原则”,做到应建必建应缴必缴。
县人防办和有关审批部门在加强民用建筑联合审批中,一定要注意把握好“三个原则”,做到人防工程应建必建,切实促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确因法定条件不能同步修建人防工程的,必须足额交纳易地建设费。对新建建筑项目要把握“应建必建,应缴必缴”的原则和“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对未经人防部门审查批准的建筑项目要把握“在建项目限期补建,竣工项目补缴费款”的原则,确保依法行政的连续性。2008年7月1日之前的项目依原有政策法规办理,7月1日以后的新建项目执行新的政策法规。
各相关建设单位特别是一些重点区域、重点部门,要充分认识大力开发城市地下空间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主动建设人防工程,有条件的地方要进行地下多层开发。要把着力点放在如何最大限度发挥地下空间的国防效益和经济效益上,而不是千方百计逃建拒建人防工程,做到既利国利民又利县利己。
四、多方投资分类建设,促进地下空间多元化开发。
人民防空指挥及通信警报等涉密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县财政预算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工程,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列入建筑项目总投资计划整体报批。
同时,各相关部门要依法落实人防工程应享受的国防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开发城市地下空间。人防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大力吸引县内外投资,开发建设大中型人防平战结合项目,走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良性发展道路。
五、强化督查定期考核,加快人防工程建设步伐。
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大力开发城市地下空间是事关我县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提升我县城市防护能力和发展城市立体经济的一项系统工程。按照省市政府对我县人防工作实行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考核的办法,县政府将对相关审批部门及任期内有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乡缜(区)和单位同样实行年度工作和任期目标半年一督查一年一考核,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检查,通过奖惩兑现和责任追究,不断加快我县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步伐,确保2012年全县城市人均防护面积达到0.25平方米,各类民用建筑人防工程“结建率”达到80%,已建人防工程商业经营化比例达到90%,迅速提升我县城市防护能力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