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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陆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3-03      信息来源:平陆县自然资源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陆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陆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陆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规划建设行为,引导农民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村庄风貌,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房”)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二)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三)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

      (四)农村其他房屋,是指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规划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管控要求,对农户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作出审批的行为。

      第五条 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简单易行、便民利民、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实行宅基地审批与规划审批合并办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县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管理;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七条 农村自建房规划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注重风貌、保障安全为基本原则,体现历史文化和乡村风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为自然生态留足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将农村自建房纳入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第九条 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第十条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一条 农村自建房选址原则上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确需在以上区域建房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并按照规划中指定的防灾减灾措施执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以村为单位开展综合评估后按要求实施建房。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切坡自建房。确因用地困难需要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

      第十三条 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边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一)建筑层数原则不超过2层,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二)新建住房退让道路距离:国道、省道不少于20米,县、乡道不少于10米,村、组道不少于5米;

      (三)执行农村住房技术规范。农村自建房建设应满足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按照下列技术要求执行:

      1.高度:单层砌体结构房屋层高不应超过4.0米,两层房屋其各层层高不应超过3.6米;

      2.间距:严格按照《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执行;

      3.建筑风格和色彩:村庄建筑及建筑群的建筑风格和色彩基调要体现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民居传统和自然风貌等特色,形成独具一格的建筑景观。住房宜以坡屋顶为主,并注意平坡屋顶结合等方式的运用,增加建筑形式多样性;属于风景保护和古村落保护范围的村庄,建筑风格应与原有建筑保持一致,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

      4.抗震:农村自建房应根据《山西省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技术指南(标准)》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5.消防:自建房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山西省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技术指南(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6.农村自建房建筑物外挑突出部分垂直投影面积不得超出农村宅基地边界;

      7.配套设施:农村住房应同步配建污水处理设施;农村集中建房点,给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环卫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建设,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

      第三章 申请及审查验收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动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第十五条 新申请宅基地自建房规划审批的,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实行规划审批与宅基地审批合并办理,在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审批,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承诺该建筑物符合当地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管控要求,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规划审批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建设管控要求。

      第十八条 新批准宅基地自建房竣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事项公开制度,将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承诺事项、投诉举报方式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栏等场所进行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承诺事项的监管实行村民自治管理,并纳入村规民约。通过村民自治无法解决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置涉及农村自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违法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级组织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纠纷调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妥处理,逐步调整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集中建房的规划,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平陆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