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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陆县市府公园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11-14      信息来源:平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陆县市府公园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陆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陆县市府公园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打造宜居平陆,加大老城区公园、广场、绿地建设力度,为全县人民提供高品位休闲娱乐场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五)《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六)《平陆县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

      (七)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征收补偿原则

      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平陆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与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平陆县人民政府确定平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土地及构筑物、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县政府成立“市府公园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领导组”,平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县总工会、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文化和旅游局、社区服务中心等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本项目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四、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东至县委县政府大院西墙,西至太阳路,南至圣人大街,北至五一街(鑫慧佳苑除外)。

      五、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内容

      1、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构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2、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及装修装饰、附属物、土地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所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六、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和土地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人认定

      1、征收范围内持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为被征收人。

      2、征收范围内无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但能提供其他手续,经有关单位审查合格后认定为被征收人。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合法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认定

      合法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有效证件标明的面积为准;有效证件与现状不符及无有效证件的房屋、土地面积,经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房产测绘公司现场测量,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三)商业经营性用房的认定

      被征收人提供该房屋商业用途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证件不齐全由领导组出具认定意见。

      七、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但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被征收人一旦选定一种补偿方式,并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再进行更改。

      (一)货币补偿

      1、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土地权属为原单位国有划拨土地的,不予补偿。

      3、装修装饰及附属物的补偿,由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平陆县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平政发〔2022〕4号)予以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住宅产权调换

      (1)单元楼产权调换。以合法建筑面积(以房产证或评估表记录的建筑面积为准)1:1进行产权调换。

      (2)小院产权调换。以主房(砖混结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产证或评估表记录的建筑面积为准)1:1进行产权调换单元楼。

      2、商业经营性房屋产权调换

      临街经营性商业用房以合法建筑面积(以房产证或评估表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调换单元楼,一层1:2调换,二层(含二层)以上1:1调换;住改商房屋以合法建筑面积(以房产证或评估表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调换单元楼,一层1:1.5调换,二层(含二层)以上1:1调换;不愿调换的,由评估公司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3、房屋结构为彩钢复式板、石棉瓦房等非砖混结构房屋、房屋装饰装修部分及院内偏房等其他附属物、小院的合法占地由评估公司参照《平陆县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平政发〔2022〕4号)予以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4、产权调换房源共有5处,其中:现房2处位于傅岩路和向阳街交汇处东南角向阳小区、圣人大街西段(民政局小游园西)福利服务中心临街楼;期房3处位于山西中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条山大街红鲤鱼影院西建设的中达府邸小区、山西新康房地产开发集团在条山大街公安局对面建设的龙韵华庭小区、茅津路御峰城以东、城南小学以南的新建小区。调换单元楼小区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5、所有安置房的选择,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和交房的顺序号相加作为选房的顺序号,如选房的顺序号相同,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者优先选择。

      6、房屋产权调换后出现面积差额的处理办法。

      (1)房屋产权调换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以内(含20%)以3200元/㎡优惠成本价购买,超出20%部分按市场价格协商购买。向阳小区和福利服务中心临街楼的现房价格,按照《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2013-2014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被征收户在向阳小区置换房屋及相关问题的实施方案》(平建字〔2014〕109号)标准执行,安置期房的市场价由财政部门评审,经领导组研究后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其超出部分由评估公司参照《平陆县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平政发〔2022〕4号)予以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三)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补偿标准

      1、搬迁补助费:所有被征收户按合法建筑面积15元/㎡给予货币补偿(为两次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月的标准,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因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的2%给予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4、被征收人已支付大暖、天然气等安装费用的,根据安装时费用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的相关费用自行缴纳。

      (四)奖励办法

      从征收之日起,凡在1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户,每户奖励10000元;凡在2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户,每户奖励5000元;超过20天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搬迁交房的被征收户,不予奖励。

      八、实施步骤

      (一)张贴征收通告。

      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征收通告。自通告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一律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房屋新增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二)房屋现状调查及普查登记。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家庭成员状况等情况,由征收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组织调查、认定、登记,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期限内向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征收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由征收部门对项目的征收工作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由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由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30日,根据所征求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再予以公布。

      (五)平陆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六)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征收部门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七)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评估。对被征收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残值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财政部门国资委做好资产核销工作。

      (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对其《分户评估报告》无异议的,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九)交回相关证件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征收部门交回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由征收部门统一交由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支付补偿款

      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搬迁费等补偿款,由征收部门依据征收补偿协议,将补偿款直接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

      (十一)作出《补偿决定》并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平陆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后,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平陆县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平陆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附着物清除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自行搬迁,并交回房屋钥匙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严禁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九、对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法律责任

      自平陆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通告》之日起,非法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一律不予补偿;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房屋、土地及构筑物、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工作、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1、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只适用于对本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

      2、凡在本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各种管线设备,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得影响征收进度。

      3、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气等部门缴清有关费用,属有关部门安装的总表,不得自行拆除、更换,应由有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领导组研究决定。

      5、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平陆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