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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09-21      信息来源:平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优化整合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问题,做到应保尽保,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按优惠租金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坚持统筹房源、交互使用、分档保障、统一管理。

      第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县城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县发改、行政审批、社区、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民政、纪检监察、人社、公安、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建设、筹集、配租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审核、配租等进行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户籍和车辆信息进行核查,出具相关查询信息证明。

      县人社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工资及劳动合同签订信息进行核查,出具相关查询信息证明。

      县发改局负责核定并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

      县审计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金交存及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报批;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进行核查,出具相关查询信息证明。

      县财政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维修、租赁补贴和工作经费等资金的筹集与拨付,以及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的租金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审核,出具相关查询信息证明。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做好项目用地选址、预审、报批、供应、发证工作;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出具相关查询信息证明。

      社区服务中心、各社区居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核查等工作。

      县残联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残疾信息进行核实,出具相关查询信息证明。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并及时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信息。

      县税务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进行核查,出具相关查询信息证明。

      金融保险部门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个人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进行核查,出具相关查询信息证明。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平陆县行政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的外地籍人才。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八条 本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平陆县行政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的外地籍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100%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在本县无住房;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平陆县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三)外来务工人员:在平陆县城具有工作且在人社局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交纳社会保险,无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四)平陆县行政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的外地籍人才:为我县城区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本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在平陆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九条 县住建局应结合住房保障覆盖面要求和住房保障实际需求情况,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平陆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或居住证)、身份证;

      (四)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财产、住房情况证明;

      (六)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七)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工作单位证明;

      (八)外来务工人员提交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证明;

      (九)特殊困难以及急需救助情况证明材料:属有老人、重残人员、患重病人员等情况的,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十)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十一)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平陆县行政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的外地籍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平陆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或居住证)、身份证;

      (四)单位招录招聘的证明;

      (五)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报户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家庭其他成员)到社区居委会进行申请;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符合条件的,3日内上报县社区服务中心;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县社区服务中心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符合条件的3日内上报县住建局;

      (四)联审。县住建局3日内将申报资料分送民政、公安等部门,民政部门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核,各部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住建局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复核。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监察部门牵头,同级住建、民政、公安等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不符合条件的,住建局书面通知县社区服务中心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登记配租。县住建局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第十三条 平陆县行政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的外地籍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申报条件进行审核;

      (三)公示。对符合公租房申请资格的申请人,由用人单位在单位内部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用人单位报送县住建局;

      (四)登记配租。县住建局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应根据房源和轮侯家庭情况,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程序等内容,并将分配方案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时还应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轮候期内,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轮候家庭在年度复核中,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办公室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及所在社区、用人单位,取消保障资格。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原则上优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平陆县行政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的外地籍人才,租赁期限原则上最长5年,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时,应将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分配,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房源单列。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和房源情况,将房源按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两类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数进行单列,分别确定分配房源数量。

      (二)轮候排序。按照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情况、轮候时间等因素,对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分配排序(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分配中,危房户、劳动模范、复转军人、孤、老、病残、贫困单亲家庭等特殊群体,可给予优先保障。

      (三)住房分配。分配对象确定后,按照保障家庭的年龄状况、身体状况将配租家庭分为二种类型:高龄及肢体严重残疾、身患重病和其他残疾可在优质房源中优先选择房源,所有分配对象均采用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房号。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在配租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配租结果通过平陆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选择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房屋面积、腾退住房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租赁期限一般为1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并签订租赁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保障对象确定具体房源后,在15日内无正当理由未签订租赁合同,视为自动放弃,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继续轮候等待分配。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已建成并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租金标准按照同时期、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70%以下,步梯3元/m2·月、电梯3.5元/m2·月标准执行。租金标准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一般3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一般按年度收取,由县住建局统一收取,上缴县财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入轮侯范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可享受国家其它廉租住房优惠政策,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

      第六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重点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合同制管理,县住建局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写明租赁面积、设施设备、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违约责任、腾退住房以及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缴纳责任等事项,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租人签订合同之日,需缴纳租赁保证金1000元/套,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违约的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保障对象应按照申请住房保障的程序,提供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审核。

      经审核,仍符合当前保障条件的,继续按当前标准给予保障;保障对象因经济状况、人口及住房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租金收取标准的,经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审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次年起调整租金收取标准;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应在2个月内腾退住房,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缴纳租金;2个月后仍不能腾退住房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建局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住房,并不得再享受国家其它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将承租住房私自转租、转让、转借或者擅自调换的;

      (二)擅自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在承租住房内从事经营或者违法违规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屋内居住的;

      (五)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车辆、固定财产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住房的;

      (六)擅自破坏公租房设施或者使用不当造成房屋设施损坏,拒绝赔偿或不予维修更换;

      (七)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住房租金的;

      (八)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县住建局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物业管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水平确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物业服务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室外公共设施维修金额超过500元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维修金额少于500元的小型日常维修由物业管理公司自行实施,室内设施因使用不当或过保修期后由承租人实施维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申请人单位应当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3日内将调查结果报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办公室,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建设计划、房源申请、审核、分配以及租赁补贴发放等信息,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骗租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二条 县住建局应加强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细则规定,违规骗租行为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相关资金和房源筹集、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租金收支、补贴发放等情况,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保障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社会各界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住房保障工作存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各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受理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资料的初审核查等工作。县纪委、监委应对各部门落实工作责任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督查,严厉查处不作为、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现象。

      第三十五条 县住建局、民政局、社区服务中心、各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相关当事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文件: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陆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