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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房证同交”“地证同交”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4-06      信息来源:平陆县自然资源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开展“房证同交”“地证同交”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房证同交”“地证同交”的实施方案

      为大力提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新建商品房的办证效率,有效保护购房人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全县高质量发展,使不动产登记在“最多跑一次”的基础上再提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房证同交”“地证同交”改革的意见》(晋政办发〔2022〕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围绕企业和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难点、堵点、痛点,厘清不动产登记必要前置环节,优化再造业务办理流程,大幅压减各类前置环节办理时间,探索构建“房证同交”、“地证同交”服务模式,为提出申请、积极配合的企业和群众在交地、交房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并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办证难、办证慢等问题,切实为企业和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合规,守住底线。严格按照《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依申请登记的原则,依法依规优化流程,确保关键环节、核心要件不缺失,全面提速的同时,立足实际、以点带面、逐步推行,做到改革前后政策衔接,确保风险可控、依法审批、依法缴税、依法登记、标准不降、质量不减、有序推进,确保登记成果合法有效。

      2、坚持改革创新,便民利企。结合我县转型发展的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创新工作方法,攻坚克难,认真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着力推进相关业务“线上办、并联办、现场办”,对纳入“房证同交”、“地证同交”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持续优化服务,让企业和群众“降成本”、“少跑腿”,切实做到便民利企。形成可自制可借鉴的成熟经验做法,再逐步推行实施。

      3、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房证同交”“地证同交”由政府牵头,统筹推进,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密切配合协作,做好并联办理、资料移交、信息共享等工作,确保“房证同交”“地证同交”工作取得实效,落实落地。

      二、适用范围

      1、“地证同交”:“地证同交”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四至清晰、权属无纠纷、土地出让金或耕地开垦费、税款等规定税费缴纳完毕的土地,在用地单位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前提下,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证同交”。

      2、“房证同交”:“房证同交”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房屋交付时已经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规划验收、缴清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全县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均可申请“房证同交”。

      三、实施阶段

      1、2022年1月1日起,与用地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在群众中和社会上开展宣传引导,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2022年3月底前,完成“房证同交”“地证同交”工作方案的制定出台工作。

      3、2022年12月起,全面启动“房(地)证同交”工作,到2025年逐步实现常态化运作。

      四、办理流程

      (一)“地证同交”流程

      1、土地交付前准备阶段。项目预审环节或建设用地供应环节开展土地勘测定界时,同步开展不动产地籍调查,预编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地籍调查结果提前审核入库。(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2、交地和办证阶段。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时,内容要注明“地证同交”,同时在合同上提示开发企业房屋建成后做到“房证同交”。 并将自然资源局统一印制的“房(地)证同交告知书”交付用地单位,用地单位填写承诺书。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用地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划拨价款)、契税等相关税费,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持《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等材料申请登记的当天,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在不动产登记法定环节、核心材料不缺失的前提下,可以对业务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对非核心要件开展容缺受理,对部分要件探索承诺受理。(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对列入县重点规划的投资建设项目,探索在“交地即发证”过程中同步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等证书,助力企业实现“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

      (二)“房证同交”流程

      在新建商品房项目的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前,已完成相关验收手续、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税务等相关部门通过部门联动,在交房现场为提出申请的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实现购房人拿钥匙的同时,即可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要以与相关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深入推进“房证同交”改革向纵深发展。

      (1)前期手续办理阶段  

      县自然资源局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时注明“地证同交”,同时在合同上提示开发企业房屋竣工验收后应做到“房证同交”。县行政审批局在开发企业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时,对接企业做好“房证同交”宣传和流程介绍,并将自然资源局统一印制的“房证同交告知书”交付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填写承诺书,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

      (2)销售阶段  

      1、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列入“房证同交”服务范畴。(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2、开发企业一次性委托一家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开展测绘工作,双方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具体委托的测量事项、完成时限、成果内容等。测绘机构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开展各项测绘业务,出具测绘成果报告。开发企业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同一家测绘机构对该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房产实测绘、用地测量、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绿地面积测量、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县政配套设施核实测量等。(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住建局)

      3、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后,到县住建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签合同备案。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县住建局须在购房合同中增加“房证同交”选择性条款,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合同中应包含当事人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相关条款。开发企业应积极为业主提供服务,协助收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相关材料。县住建局在办理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时要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限期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办理网签合同备案后,相关部门应将网签合同备案情况及时传递税务部门。开发企业向税务部门统一申请提供“房证同交”服务,税务部门提供便利的线上线下办税服务。(责任单位:住建局;配合单位:税务局)

      (3)验收阶段

      1、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完毕,按照“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开发企业应及时向县住建局申请委托测绘中介机构实施房屋面积实测、规划竣工测量和土地竣工测量等工作(包括竣工测量前现勘、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报建图之间差异变更认可、数据对接等)。同时向不动产权机构申请获取不动产单元代码信息。(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房屋实测时,测绘机构比对出已备案的施工图与竣工图之间的差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平面及剖面的变更认可并同时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把关。(责任单位: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3、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由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联合验收申请,行政审批部门通知相关验收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限期办结,同时将验收情况推送不动产登记部门。(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     

      4、验收阶段内同步完成物业用房和社区用房确认、土地指标核算、相关费用清缴(含报建费、土地价款等)、物业维修资金和税费缴纳等工作。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在规划竣工验收同时介入,及时开展权属调查、成果审核入库等权籍调查工作。(责任单位: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4)首次登记阶段

      完成项目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出具意见后作为不动产部门办理首次登记的依据。住建部门建立房屋楼盘表后,将房屋楼盘表信息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权籍调查,开发企业及时向登记部门提出首次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以房屋实测为依据进行登记,应于规定期限内完成首次登记。(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5)交房、交证阶段

      首次登记办理完成后,开发企业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小区规模小的,可依据自身情况以栋为单位,合理安排分批次进窗办理,严格把握总体时限要求;小区规模大的,可申请接不动产专线,设立外延受理窗口,系统推送不动产后台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如因购房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转移登记的,由购房人自行承担责任),每一批次,登记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转移登记。确保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房的同时即可交付不动产权证书。具备各项条件后,在开发企业交房活动现场,向购房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五、组织保障

      (一)成立专项领导组  

      “房证同交”、“地证同交”是维护企业和群众财产权、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县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落细各项工作要求,并成立了专项领导组,让企业和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红利。(见附件)

      (二)部门协调联动  

      相关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优化工作流程,精简要件,加强信息共享,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加强过程管控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协同监管,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风险防控,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四)压实企业责任  

      住建部门要依职能加强房地产行业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申请验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和诚信管理体系,鼓励有能力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积极申请“房证同交”服务,对完成“房证同交”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公示并予以适当激励,形成良好市场导向。市场监管部门要依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购房人权益。

      (五)做好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宣传,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参与改革,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加强诚信管理,开展满意度评估,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平陆县“房证同交”、“地证同交”领导小组

      文件: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房证同交”“地证同交”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陆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