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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平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陆县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件文号]:平政发〔2022〕4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23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24日 [状态] :有效


平陆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陆县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平政发〔20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陆县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陆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陆县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一三三五”总体发展思路,加快全县城乡建设步伐,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

  一、法律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

  (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

  二、征收补偿原则

  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负责征收范围内房屋与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县人民政府视具体项目确定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或事业下属单位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所涉及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本项目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四、适用范围

  本征收补偿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公告为准。

  五、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内容

  (一)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地下附着物,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二)补偿内容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范围

  (1)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价值、土地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所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

  (1)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

  (2)被征地农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3)被征地农民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

  (4)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和奖励。

  六、补偿标准及补偿办法

  1、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2)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3)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坟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3);

  (4)建(构)筑物(房屋等)补偿标准(详见附表4);

  (5)搬迁费补偿标准:

  参照《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补偿安置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每个具体项目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由征收部门另行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3、其他

  项目确定实施后,自征收补偿通告发布之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住建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所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七、签约期限

  征收范围内土地、住宅、厂房等建(构)筑物,自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土地征收决定》并公布之日起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

  八、实施步骤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步骤

  1、张贴征收通告

  根据放线测量结果,明确征收范围,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征收通告。自通告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一律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房屋新增部分和抢栽抢种的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2、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征收部门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3、房屋现状调查及普查登记

  征收范围内土地面积,附着物、建(构)筑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由征收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组织评估公司、被征收产权人,共同分类清点确认,并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期限内向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征收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4、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由征收部门或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的征收工作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由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后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对所征求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再予以公布。

  6、设立专用账户

  由征收部门测算并落实补偿费用,设立专户、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7、县人民政府作出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8、征收部门委托经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征收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评估。

  9、签订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对其《分户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与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10、交回相关证件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征收部门交回土地证件(含宅基地确权证等)、房产证(含不动产证)等相关证件,由征收部门统一交由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11、支付补偿款

  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补偿款直接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

  涉及到厂矿、企业等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其房屋及附着物、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款直接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

  12、作出《补偿决定》并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后,在《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作出《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附着物清除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自行搬迁,并交回房屋钥匙后,由征收部门委托的拆迁公司进行统一拆除、清理。如擅自自行拆除的,一切安全责任自负。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土地征收实施步骤

  1、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放线测量结果,明确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2、选定评估机构

  选定评估机构办法同上。

  3、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4、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由征收部门或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的征收工作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5、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由征收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后,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根据所征求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再予以公布。

  6、设立专用账户

  由征收部门测算并落实补偿费用,设立专户、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7、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收人对土地调查结果和《分户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与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8、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9、县人民政府作出《项目范围内房屋、土地征收决定》并公告布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依法组织实施。

  10、交回相关证件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征收部门交回土地证件(含宅基地确权证等)、林权证等相关证件,由征收部门统一交由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11、支付补偿款

  占地补偿费(土地、青苗补偿及社保费用等),由村委会制定分配方案,报征收部门批准后,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将补偿款直接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

  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宅基地、搬迁费等补偿款,由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补偿款直接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

  涉及到厂矿、企业等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其房屋及附着物、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款直接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

  12、附着物清除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自行搬迁,并交回房屋钥匙后,由征收部门委托的拆迁公司进行统一拆除、清理。如擅自自行拆除的,一切安全责任自负。

  九、对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法律责任

  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通告》之日起,非法抢栽抢种、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一律不予补偿;以其它非法形式阻挠和破坏土地、附着物、建(构)筑物征收清除工作、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附则

  1、本《征收补偿指导意见》适用于平陆县辖区内由政府主导实施的项目范围内被征收土地、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

  2、本《征收补偿指导意见》中的补偿标准为指导价,如果有政策变化,指导价作相应调整。

  3、具体项目的征收补偿由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参照本《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另行制定该项目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4、本《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由平陆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5、本《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1、土地补偿标准

  2、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

  3、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坟墓)补偿标准

  4、建(构)筑物(房屋)补偿标准

  文件:平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陆县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 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