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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陆县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12-26      信息来源:平陆县民政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陆县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陆县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长效运行和规范发展,不断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通知》、《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以解决农村70岁以上空巢和高龄老人基本生活为目的,以满足老年人的用餐、日间照料为基本要求,坚持村级主办、自主参与、互帮互助、量力而行、政府扶持为原则的农村养老服务模式。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规划和监督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规划、经费拨付及运营监管;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四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尊重、关心、爱护老人,严禁各种形式的虐待、歧视老人行为,切实保障老人在日间照料中心期间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五条 县民政、财政、审计、应急消防、住建、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服务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六条 日间照料中心选址应当坚持就近便利、安全配套、方便快捷的原则,鼓励在靠近医疗机构且老人数量较多、硬件基础较好、覆盖范围较广的地方。

      第七条 村委会是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主体,日间照料中心在正式建设前,所属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向乡(镇)和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纳入建设计划,建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运营。

      第八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般要设置四室一厅:即日间休息室、休闲娱乐室、图书阅览室、健身康复室和餐厅。面积一般应控制在150—500平方米,统一悬挂“×××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牌匾。

      第九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必要的就餐、娱乐、健身、食品安全、消防等相关设施,应安装取暖、降温设备。

      第三章 服务事项

      第十条 日间照料中心至少1名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原则上由村干部兼职。

      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要热爱养老事业,做到尊老、热情、有爱心、有耐心,做到服务周到,讲求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要优先保障7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和分散特困供养老人,并逐步向其他老人扩展。

      第十二条 准入制度。日间照料中心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凡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老人,必须治疗康复后方能准入,在老人准入后,日间照料中心应与老人及其家属签订入住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为老人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基本服务。日间照料中心,一般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就餐、娱乐等基本服务。开展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文体活动,活跃老年人生活,愉悦老年人身心,不得利用年老特点欺诈老人、从事传销等非正常活动,老人用餐原则上采用分餐形式。

      第十四条  健康服务。日间照料中心要深入了解每位老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制定老年人意外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老人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精神慰藉服务。有条件的日间照料中心,要拓展精神心理层面的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聊天谈心、亲情慰藉、交流、节假日关怀等服务,疏导老年人心理。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健全管理制度。日间照料中心要制定财务管理、食堂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并上墙。建立老人花名册、就餐登记和开展活动记录等档案,做到制度健全、管理到位。

      第十七条  建设资金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村级主办、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十八条  运营资金筹措。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资金由政府奖补、个人缴纳、村集体出资和社会捐资等方式筹措。个人缴纳的款额由该日间照料中心核算决定,政府奖补资金为县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固定资产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日间照料中心出现其它因素导致不能正常运营终止时,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安置老人,其固定资产归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运营资金奖补标准。

      各村的日间照料中心每日将就餐人数造表登记,于每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核实开灶时间及就餐人数,每半年度将本乡镇各村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情况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随机抽查后,按照补贴标准拨付资金。

      各村需保证日间照料中心正常运行,无故不得停止运营,确需暂停运营的,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停止运营,乡(镇)人民政府需向县民政局报备。

      日间照料的运行费用依照分类实行差别补贴,补贴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全年正常运营,年内没有发生一起安全事故的日间照料中心,按照人数的多少和服务质量给予财政运营奖励补贴。运营奖补资金每半年度拨付一次。

      对日平均就餐人数在10人(含)—20 人(不含)的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经费按每年3万元标准补助。

      对日平均就餐人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的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经费给与适当奖补。

      对设施完善、老人需求基本满足、管理到位、服务规范、运行良好的日间照料中心,给予适当奖补。

      对运行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不高的日间照料中心,提出改进意见,责令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营并按要求发放运营补助资金。

      原则上,每个村的日间照料中心用餐人数应不低于10人,各乡镇根据以上标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详细运营补助分配方案。

      第五章 职责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按要求制定好运营方案和相关制度,保证运行健康有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的各项工作。对不按规定运营或停运的日间照料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介入,解决矛盾,理顺关系,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资金的管理使用。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要求,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高效。        

      第二十三条 惩处办法。日间照理中心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奖补资金。因村委会管理不善、失职渎职、不规范运营或无故停运、或因主观臆断借公营私等原因造成老年人权益受到侵犯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陆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文件: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陆县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平陆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plxrmz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