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居(村)民 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5-13 信息来源:平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圣人涧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审核流程,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建设管理范围
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范围:具体包括东韩窑社区、王崖社区、圣人涧社区、西韩窑社区、滹沱社区、寨头社区、新夏社区、东城社区、西城社区、南城社区、北城社区、河阳社区、新湖村、茅津村、南坡村、盘南村、上岭村、崔家坡村等行政区划范围及中心城区主次干道、绿地等区域。
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实行提级审核,分级管控。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管理需求,分为临街控制区和非临街控制区,临街控制区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非临街控制区由圣人涧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
二、申报、受理原则
中心城区属于城市建设用途管制区域,严格审批新建自建房。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要以自住为目的,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不得违法改扩建,不得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
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实行申报承诺制。凡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居(村)民,为满足自住需求,可持符合要求的土地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申报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翻建自住房。自建房不得超过原合法用地范围和现审核要求。纳入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道路、绿地、河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用地范围,以及处于历史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自建房申请不得受理。
三、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自建房申报表
(三)承诺书
(四)家庭户口簿及复印件
(五)申报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六)真实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及坐标位置
(七)相关利害人签字确认的意见
(八)相关设计图纸
(九)其它相关资料
四、申报流程及职责
(一)申报流程
1、临街控制区(临主次干道、重要地段)
村委会(社区)受理、审核资料,公示无异议后,报圣人涧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由圣人涧镇人民政府统一提交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征求县自然资源、住建、文物等部门意见,无异议后,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交平陆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通过后进行审核。
2、非临街控制区
村委会(社区)受理、审核资料,公示无异议后,报圣人涧镇人民政府,由圣人涧镇人民政府征求县自然资源、住建、文物等部门意见无异议后进行审核。
(二)各部门职责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明确施工单位资质有关要求,编制居(村)民自建房设计标准图集,推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圣人涧镇人民政府,作为供居(村)民选择和审批的参考依据。负责提供自建房的设计、监理服务单位。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是否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道路、绿地、河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用地提出意见。负责对违法用地建设、违反规划建设等行为严查严管,对未经批准私搭乱建的,要依法拆除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控制区居(村)民未按照审核内容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建设的,要依法查处。
3、县文物局负责对是否位于地上、地下历史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提出意见。
4、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中心城区临街控制区居(村)民自建房资料、审查方案,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推送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文物局、圣人涧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登记。
5、圣人涧镇人民政府履行行政监管责任,对居(村)民自建房建设活动进行全过程安全和质量监管、放线、巡查,并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负责审查施工单位资质、施工合同,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初审资料,依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临街管控区资料审查通过后,每季度末提交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非临街控制区审核通过后,向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以及文物局推送进行备案登记。建立居(村)民住宅建设档案。对未经批准私自开工建设或者未按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以书面形式报告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组织对辖区内居(村)民自建房施工现场进行日常检查,核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施工,是否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6、村委会(社区)负责受理、审核资料(核实“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手续),并在村委会(社区)和建房现场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出意见上报圣人涧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圣人涧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苗头,劝阻无效的第一时间上报圣人涧镇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共同承担起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县直各有关单位要与圣人涧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作。
(二)严格建设标准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对非临街控制区域圣人涧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审查设计方案,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总高度平顶房不超过8米、坡屋顶最高点不超过10米,跨度不超过6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对临街控制区域、城市重要地段、临街主次干道和历史风貌街区的圣人涧镇人民政府、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严格按照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对于原来已取得手续的在建或未建自建房,应重新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三)严守质量安全
建房人要对自建房的质量负责,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纸、施工方和监理方,建成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方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不得无图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圣人涧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四)强化日常监管
圣人涧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居(村)民自建房日常监管,建立居(村)民自建房建设管理档案,做好批后监管、放线、核样工作,完工后组织竣工验收。要建立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五)加大违法查处
县自然资源局要按照职责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村)民自建房违法建设查处。对未经批准私搭乱建的,要依法拆除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未按照审核内容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的,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自行拆除的,要依法处置。
(六)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居(村)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居(村)民合法权益的要依法给予处分。对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或查处制止不力导致违法行为成为事实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并严肃追责问责。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2、平陆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申报表(临街控制区).xlsx
3、平陆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申报表(非临街控制区).xlsx
平陆县自然资源局 平陆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平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平陆县文物局
2024年4月10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