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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陆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7-30      信息来源: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中  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11日开始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法有关要求,加快征地报批工作,保障我县高质量转型发展的用地需求,现就新法实施后征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新法要求履行用地报批程序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根据空间规划、项目用地、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县人民政府确定征收区域范围,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实施,县直有关单位和用地单位配合。在用地报批前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启动公告

    对符合新修订《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包括调查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相关要求)等。

    (二)土地现状调查

    根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中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及其它负责征地工作的单位,按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登记,并填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向省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土地征收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评估机构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点,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有效规避、预防、控制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重点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就土地征收后对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以及征地实施是否会引起信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合理评估,评估结果要作为决定申请征地的重要依据。

    (四)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的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并通过征地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或电视、报纸等渠道予以公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一并告知申请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复议诉讼权利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由牵头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

    (六)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二、依法规范用地报批材料

    完成前述征地申请前程序后,方可申请土地征收,并按如下要求对报批材料进行规范和完善。

    (一)报批材料要求

    1、县人民政府请示

    2、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告

    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符合相关规划、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及评估结论、征地前程序履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对涉及的违法用地图斑、地类、是否查处到位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对于已通过省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时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现状地类、功能分区等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在县级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3、征地报批前程序履行情况有关材料

    原报批材料中要求的听证告知确认材料不再提交,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有关情况,由县自然资源局填写《征地报批前程序履行情况责任确认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上报,其它材料由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留存。

    4、违法用地处罚材料

    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供《涉及违法用地查处情况责任确认表》。

    5、其它报批材料

    其它报批材料仍按原要求提供。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其它要求

    1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要求,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从202011日起,新上报征收土地一律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上述征地批复后,县人民政府应按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补偿费用,需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高于协议金额的,要足额补足;需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低于协议金额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平政发202020号文执行。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人社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运政办发202058号)执行。县自然资源部门在组卷上报时人社部门需出具养老保险缴费票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

    3落实预存征地补偿款

    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237号)和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落实预存征地补偿款工作的通知》(运自然资函〔202056号)文件要求,用地单位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将依法计算的征地补偿费用预先存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征地补偿款专户。预存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耕地开垦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它建筑物补偿费。县自然资源部门在组卷上报时财政部门需出具预存征地补偿款凭证。

    4征地申请前程序记录及存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申请征地前的程序,并综合运用照相、摄像、录音等方式做好公告、现场信息的采集,所有文本、影像等材料均要与报批材料一并由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存档。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实地核实、召开会议的,可利用影像比对、广播通知、入户落实等形式开展前期工作,一并做好文字、影像存档。

    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征地管理工作

    为确保我县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成立平陆县土地统征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领导我县的征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

    (二)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维护社会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开展土地征收工作,扎实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效规避、预防、控制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三)切实落实征地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县财政、自然资源、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保证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用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四)加大问责力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既要提高效率、保障用地,又要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对存在未严格履行征地前程序、未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未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等情形的,将予以通报,必要时暂停建设用地报批。对在用地报批过程中存在谎报、瞒报等弄虚作假以及其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形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平陆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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