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 登录 | 注册
  • 网站支持IPv6
  •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复核与退出办事指南

    时间:2022-11-25      信息来源:平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一、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复核与退出

      二、法律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4】3号)

      三、申报对象

      1、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

      2、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

      3、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

      四、申报内容

      1、上年度家庭人口;

      2、上年度家庭收入、财产;

      3、上年度住房变化情况;

      4、其他需申报的内容。

      五、流程

      1、申请。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在每年的4月底前主动向户口所在地或申请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复核,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配租条件处理;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申请地)社区居委会申报;

      2、初审。社区居委会和县社区服务中心采取定期走访、抽样等方式,及时掌握已配租、轮侯对象的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满3日内将复核结果报县住建局;

      3、联审。县住建局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上报的配租对象、轮侯对象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将复核结果进行公示。

      4、决定。县住建局根据符合公示结果,符合保障条件的,做出同意续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决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做出终止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配租决定。

      5、退出住房。承租人在终止资格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标准缴纳和收取租金。

      六、办理科室:平陆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

      七、咨询电话:0359-5731329

      八、监督电话: 0359-5731329

      九、申请地点: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