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办事指南
时间:2022-11-25 信息来源:平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一、公共服务事项名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二、法律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4】3号)
三、申请对象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新就业无房职工;
3、外来务工人员。
四、申请条件
1、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100%之间;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的60%或无住房的城镇家庭;
3、学校毕业或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我县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4、在平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交纳社会保险,无平陆户籍的从业人员。
五、申请材料
1、《平陆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户口本、共同承租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居(暂)住证;
3、申报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申报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5、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6、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7、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交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
8、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9、申请人为引进的青年科技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为危房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0、同意由政府收购其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11、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请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报户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家庭其他成员)到社区居委会进行申请;
2、初审。社区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符合条件的,3日内上报县社区服务中心;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县社区服务中心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符合条件的3日内上报县住建局。
4、联审。县住建局3日内将申报资料分送民政、公安等部门,民政部门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核,各部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住建局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为7日。
5、复核。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监察部门牵头,同级住建、民政、公安等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不符合条件的,住建局书面通知县社区服务中心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登记配租。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配租对象予以登记。
7、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七、办理科室:平陆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
八、法定时限:7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九、咨询电话:0359-5731329
十、监督电话: 0359-5731329
十一、申请地点: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