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时间:2022-11-25 信息来源:平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平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案件管理和督查股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通过法制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嫌犯罪需要移交的案件;
(二)拟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立案后或者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需要撤销的案件;
(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理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案件管理和督查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调查补正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案件管理和督查股应当自接收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第八条 执法分队对送交法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执法分队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