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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2-11-25      信息来源:平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平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平陆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平编发[2021]5号)和《关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平编办字[2021]3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为副科级。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行政执法权,与县自然资源局(县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陆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的工作衔接机制,形成执法合力。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落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安排。

      (二)负责行使建成区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建设工程消防方面违反建筑工程设计审核、验收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前述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

      (三)负责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执法计划。

      (四)负责建成区范围内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日常监管工作。

      (五)负责建成区范围内经营性户外广告、牌匾、标牌的监管工作。

      (六)负责对建成区范围内临街建筑物立面及第五立面装修、装饰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对建成区范围内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宣传、促销等活动的监管工作。

      (八)负责对建成区范围内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等行为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全县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

      (十)完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执法队日常工作运转;负责文电、会务、信息、档案、宣传、保密、安全、值班、舆情应对、应急处置、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党建、群团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等工作;负责编制和执行经费预决算;负责财务管理、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执法服装、车辆、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公共服务等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案件管理和督查股

      负责法治建设、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初审、复查、审核、移送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承办国家赔偿案件;负责各类案卷装订、归档及管理工作;负责执法文书登记、发放、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分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组织拟订年度综合执法计划;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跨区域综合行政执法和重大复杂案件办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各项任务、各类案件办理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督办等工作;负责对执法队伍文明执法、队容风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负责各类信访案件的受理、督办、落实和反馈工作;负责执法队绩效考核相关工作;负责执法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市容市貌执法分队股

      负责对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牌匾、标牌活动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对临街建筑物立面装修、装饰活动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和公共场所进行宣传或促销活动的受理、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对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地桩、地锁或其他设施的审核、备案。

      (四)建设工程执法分队

      负责全县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抗震设防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前述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

      (五)应急执法分队 

      负责处置应急执法事件;负责行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管理方面、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方面、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前述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