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4-27 信息来源:平陆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乡镇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平陆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3月3日
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刻汲取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坍塌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发〔2023〕1号)文件,决定在全县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保安全就是保供应”的理念,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推动矿山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落实落细矿山安全生产责任,治理消除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矿山企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国“两会”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领导组
组 长:李 兵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荆晋东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马永杰 县应急局负责人
蒋俏峰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郭千峰 县发改(能源)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能源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的组织实施和统计汇总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检查重点内容
(一)煤矿方面
1.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煤矿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等有关规定,全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重点对煤矿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冲击危险性、导水裂缝带、地表水体、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不良地质体等进行普查,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鉴定。
2.采掘部署情况。矿井、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是否严格执行《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要求,减少入井人员;煤矿违反规定增加头面、增加人员,搞“人海战术”大班次;矿井采掘接续是否紧张,能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3.“一通三防”方面。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对于废弃、停风、停工等各类原因形成的盲巷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封闭或设置栅栏。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火区)、动火作业等关键环节是否按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落实。是否存在煤矿瓦斯检测数据造假行为。
4.水害防治方面。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
5.顶板管理方面。掘进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掘进工作面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
6.机电运输方面。矿井供电设计是否合理;“三大保护”是否可靠;双回路供电是否符合规定、稳定可靠;井下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机电设备是否存在超期、老化、检修不到位、“带病”运转的情况。
7.煤矿建设项目。煤矿建设项目(含整合技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违法承包分包转包等问题;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整合技改煤矿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岗位职责,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技改施工,是否存在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超过批准的整合技改时限、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组织生产或者只生产不技改等问题;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是否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
8.长期停建煤矿。是否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及其岗位职责;是否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加装“电子封条”等措施;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建设的情况;是否制定并落实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二)非煤矿山方面
1.露天矿山。高度200米以上的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是否严格落实监测监督预警机制,在线监测运行是否可靠;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稳定性分析和有效治理;露天矿山企业是否对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等隐蔽致灾因素彻底进行普查治理;排土场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严肃查处“一面墙”开采。
2.地下矿山。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图纸与实际不符、以采代建、违规转包分包等非法违法行为;企业是否落实对采空区进行全面调查和彻底治理,是否及时治理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新采空区,是否按照“一企一档”建立本辖区采空区治理工作档案;采掘、运输、通风、供电、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爆破作业等关键环节是否严格按照规程进行规范管理;企业是否存在安全培训走过场、违规动火作业、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大型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3.尾矿库。干排尾矿库是否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碾压、晾晒、堆存;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是否可靠运行;尾矿库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四、开展方式
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自即日起至5月底结束。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县乡全面排查一体推进的方式进行,省市督导检查组将同步对百日攻坚行动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一)企业自查自纠。各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制定工作方案,报上级公司审查备案,上级公司要派专人入企驻矿帮扶指导。期间要对照排查整治内容开展全面自我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风险隐患要登记造册,按照“三定”“五落实”要求逐项整改到位。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每周向员工通报,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代会报告,并由上一级公司及政府监管部门双挂牌督办。对于矿山企业自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再予以处罚。对于排查发现的不放心部位和环节,要坚决停下来,必要时安排专人盯守,确保安全。
(二)乡镇全面排查。相关乡镇负责制定本辖区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组织检查组对所属矿山企业开展100%全覆盖检查。
(三)部门全面检查。县应急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全县非煤矿山开展全面检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砖厂、砂厂开展全面检查;县应急局、发改局组成联合检查组负责对全县煤矿开展全面检查。各部门对所属矿山企业开展检查要100%全覆盖。
(四)县级不间断巡查。结合我县矿山企业实际,督促矿山企业通过自查自纠、滚动排查和持续整改,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乡镇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全面部署推进,扎实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部署协调,确保此次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检查执法。各检查组要认真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敢于动真碰硬,敢于攻坚克难。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要坚决停产整顿,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并挂牌督办,确保风险防控到位、隐患整改到位。
(三)强化追责问责。县安委会要加大工作督查检查力度,对发现工作开展不认真、走过场的要推倒重来。要紧盯矿山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着力整治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等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要综合用好提醒、通报、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追责问责。切实整改一批重大隐患、打击一批非法违法行为、查处一批违规违章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问责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推广一批先进典型、出台一批制度成果。
(四)发动大众参与。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广泛发动大众参与,鼓励人民群众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监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对举报矿山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组织生产建设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奖励。
(五)严明检查纪律。各检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相关要求,轻车简从,廉洁自律,求真务实,确保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六)做好信息报送。县安委会于每月3日前报送进展情况(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意见建议等)及附件1、2(煤矿、非煤分别填写),并于2023年6月1日前报送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