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组关于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3-04-28 信息来源:平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持续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晋建村房[2021]96号)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危房改造动态保障工作机制的通知》(晋建村函[2022]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订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逐步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持安全为本、因地制宜、农户主体、提升质量的工作原则,深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危房改造对象及认定
(一)危房改造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居住在经鉴定或评定确属C级、D级危险房屋且该住房为农户唯一住房或无房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具体为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重点对象。已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二)危房改造对象认定
县住建局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做好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设计、施工、监理的指导和技术服务支持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县民政局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县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三)农户申请程序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退役军人、军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三、落实动态保障工作机制
(一)排查措施
1.常规排查。一是“以人找房”,依据本地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的六类低收入群体以及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数据库数据,定期实施住房安全逐户排查摸底,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二是 “以房找人”,及时有效组织人员定期对辖区内房屋,特别是危险房屋进行排查,加强与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针对尚未纳入六类低收入群体的家庭收入困难,住房存在险情的低收入农户,由相关部门确认后,纳入政策保障范围。
2.应急排查。针对疫情、灾情等特殊时段以及突发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时开展应急排查,对确实存在住房安全严重隐患的低收入家庭应采取应急救助措施。受灾后要第一时间研判评估所在地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较大的房屋要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做到“危房不住人,住人不危房”。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也可以纳入农房抗震改造任务予以解决。
3.数据管理。各乡(镇)要对本辖区内农房安全隐患情况做好动态排查,于每月1日前将本乡(镇)上月动态新增任务报县危房改造领导组办公室,县危改办汇总全县动态新增任务,逐级上报,最终由省厅每季度对各地动态保障任务情况进行数据汇总并下达各地季度动态保障任务。
(二)实施改造
严格落实发现一户、建档一户、改造一户、销号一户的动态保障工作要求,按照动态保障任务台账及时制定改造计划,认真履行动态保障工作程序。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7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一办法一标准”制度,确保改造后房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补助资金发放,切实将动态保障工作要求落实落细。
(三)资金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对于年度任务之外新增的动态保障任务所需补助资金,按照工程进度,由县级人民政府先行垫付,省级将按各地实际改造户数,在下一年度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予以足额解决。
四、相关标准要求
(一)改造方式
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合理选择改造方式,原则上C级危房应修缮加固,D级危房有修缮价值的应修缮加固,没有修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
(二)面积标准
农村D级危房改造拆除重建、无房户新建住房的建筑面积指导标准为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危改住房要做到既保障住房安全,又不因建房造成大幅举债导致农村低收入群体返贫致贫。修缮加固的C级和D级危房按照原住房面积实施。
置换住房。对于没有住房的,可由危改户与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为安全的闲置房屋所有人协商,用货币支付的方式建立买卖契约,将闲置空房的所有权与宅基使用权转移到危改户名下,只有完成置换并入住,方可认定为置换,置换后未入住的,不得享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三)建设标准
修缮加固的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危险点构件全部更换或维修;房屋安全隐患全部排除,达到安全住房要求。新建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选址安全;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具备卫生厕所,做到人畜分离;建筑面积符合政策要求;房屋达到住房安全要求。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水冲式卫生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同步实施节能改造,提高农房保温隔热性能,降低建筑能耗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五、强化工作监管
(一)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县住建局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农房建设“四办法一标准”,要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安全要求及农民生活习惯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农户参考使用,引导农户选择低成本的改造方式。同时要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水平。
(二)加强日常管理服务
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农村危房改造施工期间,应逐户开展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巡查项目主要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建筑材料等,重要施工环节必须实行现场检查,存在问题的要当场提出措施进行整改。县住建局要建立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制度,每年对承担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乡镇巡查实现全覆盖。原则上应组织抽取至少50%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进行现场巡查,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三)严格组织竣工验收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住建局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应由农户、设计公司、监理公司、施工单位、乡镇工作人员、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凡验收不合格的要积极组织整改,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
(四)强化补助资金管理
县住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资料费、鉴定费等任何费用。
县住建局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的申请。县财政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农户“一卡通”或“一折通”完成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五)健全档案管理
县住建局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管理制度,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一户一档”材料应按照省住建厅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相关工作要求认真归集整理,并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六)加强政策宣传
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不断增强农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激发农民群众参与筹措资金、投工投劳、质量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各乡镇围绕保障对象确认、危房改造方式、日常维修管护等方面积极探索有效做法,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宣传和交流,促进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