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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扣押决定书

    时间:2023-08-11      信息来源: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平陆分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王玺: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北大道怡馨花园B区1号楼602号          

      我局于2023年8月9日根据平陆县公安局通知,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平陆分队执法人员卫强、员鹏飞对位于常乐镇元里村原平陆县淑艳塑筐厂后院的一处新建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该加工点现场有6个储存罐、2个塑料吨桶均有管道连接,并已通电,处于运行状态,现场不能提供有关环保手续;2、该加工点北侧有2个渗坑。

      以上事实,有《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王玺户籍信息证明、刘奇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涉案场所的一辆疑似运输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车辆存放于常乐镇元里村原平陆县淑艳塑筐厂后院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扣押的车辆。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