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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12-25      信息来源:平陆县民政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临时救助制度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要求,扎实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在救急解难、兜住民生底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困难群众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但是在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着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义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救急解难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进一步细化完善临时救助的政策措施

      (一)细化对象类别和认定条件。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对急难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的认定标准。

      (二)优化审核审批程序。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明确的程序执行。为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切实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公平性,发挥救急解难作用。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可适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中的紧急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置审批”,根据救助对象的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最大限度地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可适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中的一般程序,应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进行操作,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确保审核审批过程透明,对象认定准确。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超过限定审批额度的临时救助,按程序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临时救助审批、发放额度,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统筹确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标准可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挂钩,实行城乡统一,救助标准可参照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的方法计算。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急难情况及特殊情形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调整和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情况,以及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救助标准,同一市辖区内的临时救助标准要相对统一、适度均衡。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各市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要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及时提供“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救助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临时救助金通常以社会化发放为主,采购实物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紧急情况下,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时,必须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防止出现暗箱操作等问题。

      (五)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

      建立需求导向机制。各地要以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付费用。鼓励和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要将临时救助日常工作中获得的救助对象慈善需求信息,在征得救助对象同意的前提下,主动提供给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增强救助效能。

      建立激励扶持机制。各地要通过政府委托、协商、奖励、补贴等方式,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优质慈善组织承担临时救助项目。推广宣传承担临时救助项目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绩效突出的慈善组织,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六)建立健全乡级备用金制度。各地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每年按上一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预拨部分资金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备用金使用情况,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加强临时救助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的档案管理,将申请书、家庭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意外伤害和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表、核对报告、救助资金发放清单、会议纪要、有关影像资料等纳入归档范围,确保档案规范完整,做到有据可查。

      三、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制度落实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的作用,积极协调各部门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急难个案,努力形成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要求,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临时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和容错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三)强化资金管理,不断提高使用效益。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并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提高救助水平。要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7〕52号)要求,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做到预算管理科学精细、保障标准动态调整、管理信息公开透明、资金管理规范安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四)健全完善机制,充分发挥救急难作用。各地要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救急难”意识,认真总结“救急难”综合改革试点经验,深化综合改革试点成果,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继续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主动发现、快速响应等工作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回应、综合救助,确保“救急难”工作运行顺畅,落到实处。要鼓励、引导、支持慈善组织积极参与到急难个案救助中,使政府救助与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有效衔接,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及社会帮扶各有侧重、相互补充、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要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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