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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陆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办事指南

    时间:2023-12-25      信息来源:平陆县民政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一、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

      二、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级统一制定,由市县分年度公布实施。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即10062元/人年;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确定,即9108元/人年。

      四、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抚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3.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救助金发放

      供养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季度通过信用社,直接支付到特困家庭的账户。

      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地点:平陆县桥东路498号平陆县民政局

      联系方式:3562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