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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陆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封山禁火令

    时间:2024-03-06      信息来源:平陆县林业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699113091/2024-00034 发布时间 2024-03-06
    发布机构 平陆县人民政府 文号 平政令〔2024〕1号

      目前,我县已全面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为了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发布2024年春季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森林草原用火戒严区域:全县范围内所有林区以及荒山、荒坡、荒沟、公路两侧林带、草原(地)内及边缘500米范围内。

      二、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用火戒严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携带烟火、打火机等制火器械入山进林。确需在林区作业者,必须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三、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严禁在林区、近林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区、退耕还林工程区点火燎埝、点荒烧山;点烧秸秆杂草;上坟焚香烧纸。严禁野外烤火取暖、烧火做饭、点火吸烟。

      四、严格实行进林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站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五、严禁在林区、近林区非法采石挖矿、“电猫”狩猎;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严禁中小学生及闲散人员上山春游踏青,严禁特殊人群独自进入林区,因监护不到位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六、凡违反此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公职人员的,除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森林火情,都应当立即拨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0359-3522111、12119)。

      八、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5月31日春季森林防火期结束。

      平陆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