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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陆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合工作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4-09-26      信息来源:平陆县自然资源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699113091/2024-00468 发布时间 2024-09-26
    发布机构 平陆县人民政府,平陆县人民政府 文号 平政办发〔2024〕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陆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合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陆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合工作机制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细落实省、市、县持续巩固推进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运城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合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联合工作机制。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决策部署,压实多方责任,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构建“党政同责、政府主导、部门牵头、协同配合、综合治理”的良好工作格局,始终保持严管、严查、严治的高压态势,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坚决遏制非法违法采矿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为我县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自然资源保障。

      二 、总体目标

      坚持“打防管控”一体推进,强化党委、政府责任担当意识,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层层扣紧责任链条;持续加大非法违法采矿查处力度,严查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等问题,深挖彻查非法违法采矿背后的“保护伞”,形成强力震慑作用;发挥科技监管优势,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努力实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深入宣传发动,落实举报奖励,持续营造全民参与、群防群治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健全常态化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安全稳定大局。

      三、重点任务 

      (一)夯实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自然资源副县长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成员为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陆分局、县水利局、县能源局、县林业局、各乡镇及国网平陆供电公司等。联席会议主要开展以下工作:成员单位互相通报案件查处情况、联动联勤执法情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情况、案件线索移交移送情况等,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开展重大典型疑难案件案情会商,共同研究解决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制定阶段性任务措施等。

      党委、政府要加强统筹领导,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应急、水利、能源、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强化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有效凝聚工作合力。联合执法过程中,如发现可能涉及其他未参与部门执法职责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各成员单位参与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过程中要服从指挥调度,严格监督检查,加强协同配合。

      2、建立县、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重点区域分级包联责任机制。党委、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主体责任,持续抓好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县级主要负责人按照县委县政府包联乡镇安排包联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县级包联责任人每月至少到包联区域调研督导1次,采取日常督导、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及时掌握具体情况,督促指导包联乡镇抓好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乡(镇)也要建立包联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要对包联村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3、构建“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按照《关于对全县非法违法采矿实行“网格化”监管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52号)要求,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机制,建立平陆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网格化”管理网络,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总网格长,各乡(镇)长为网格长,各村委会主任为网格员,实行“网格化”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采矿的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负责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发挥网格长职责,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巡查检查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村委会做好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发现报告工作;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或接到举报线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同时上报县人民政府,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对废弃矿井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六条标准”(即:炸毁填实井口、拆除设施设备、遣散从业人员、收缴火工品、恢复地表地貌、树立警示标志)进行关闭,并明确监管责任人;凡在涉矿区域实施地灾治理、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的,要严格实行信息公示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县级季度巡查、乡级月排查、村级周排查”制度,落实常态化巡查检查,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的监管责任体系。

      4.压实主管部门责任。县政府印发了《平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平政字〔2023〕11号),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开采、储存、运输、销售各个环节实行“全链条”监管,发现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积极协助进行处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要研究掌握非法违法采矿的突出问题,适时向属地人民政府提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建议;负责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行为进行勘测、鉴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对民用爆炸品的安全管理,严禁企业向非法违法采矿人提供民用爆炸品;要积极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作出处理。县林业局:负责林地的审批监督工作,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发现非法违法采矿毁坏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及时移交自然资源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以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方案为依据,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自然资源部门,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县能源局: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行业管理,发现违法采矿行为及时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陆分局:负责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造成环境破坏的情况进行巡查,对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县水利局:负责对河道整治工程的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的河道采砂、采石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5.压实企业监管责任。有证矿山企业是本矿区范围内保护矿产资源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主体。地质调查勘查单位对调查勘查区域范围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负监管责任。私挖滥采易发频发区域内的矿山企业要主动担责,严禁纵容、掩护私挖滥采行为。有关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责任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监管和保护,及时发现、制止私挖滥采、盗采资源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凡监管区域内应发现未发现、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发生盗采资源案件、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倒追相关企业和单位的监管责任。

      (二)严肃查处非法违法采矿案件

      1、明确打击重点。(1)严厉打击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2)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浅层矿等行为。(3)严厉打击利用洗煤厂、焦化厂、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4)严厉打击历史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易发区、频发区、 存在露头矿的偏远偏僻地区、各个时期的关闭矿井、废弃矿井等 区域盗采矿产资源行为。(5)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及利用民用爆炸物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6)严厉打击“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2、拓宽线索举报渠道。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络邮箱、举报信箱,建立举报平台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群众举报途径,广泛收集非法违法采矿问题线索。

      平陆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3522602      县自然资源局:3522113

      县委办公室:3522001    县政府办公室:3522900

      各乡(镇)也要积极公开举报电话,建立举报信箱。相关部门对受理的举报线索要第一时间处理,3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反馈核查情况。 

      3、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零容忍”,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惩重罚,形成强力震慑。对重大、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非法违法采矿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肃查处;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深挖彻查非法违法采矿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对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一查到底,严惩不贷。

      4、建立案件调查责任及公示机制。全面推行案件公示制度,凡查处的非法违法采矿案件,要明确专人负责调查工作,并登记造册;案件办结后,要将处罚、追责等查处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对案件查处中存在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大案小查等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

      5、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按照《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运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运城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运自然资发〔2023〕31号),司法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支持配合,必要时主动提前介入,严查严打、严惩重处破坏自然资源犯罪活动,着力构建共同防范和合力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格局。

      (三)建立实时视频监管机制

      1、积极推动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省自然资源实时监控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我县优化监控点位布局,目前共安装监控点14个,覆盖4个乡镇11个村,同时将9个林业森林防火摄像头纳入高清视频监控预警系统。要逐步将历史废弃(关闭)矿井、私挖滥采点、重点矿区、露天矿山等非法违法采矿易发频发区,列为重点监管区域,实施全方位、多角度动态监管和实时预警。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视频监控预警系统,及时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制止处置。各乡镇、村组要做好监控设施保护工作,发现损坏监控设备行为,要立即制止上报。

      2、探索建立自然资源智能监管平台。依托现有的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和森林防火监控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5G传输等技术手段,实现视频探头自动巡查、违法行为和火源自动识别、地理坐标自动定位、识别信息自动分析、预警信息自动推送等功能,构建智能化、一体化的自然资源智能监管平台。

      (四)坚决遏制非法违法采矿涉电问题

      1、全面清查摸底。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清查本领域已查处打击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清查摸底是否存在涉电问题,梳理涉及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电网企业要结合历史非法违法采矿涉电问题,全面总结难点、痛点,有条件的要开展数据分析,制定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用电监测方案。

      2、常态化监测监管。电网企业要严格对非法违法采矿易发、频发重点区域各类生产企业和设施农业的用电入网申请、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开展审核检查工作;对非法违法采矿易发、频发重点区域用电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要充分应用企业电量采集和大数据分析(安全生产用电监测系统)等技术手段,对非法违法采矿重点区域用电单位进行常态化监测和分析,对不明原因用电异常要及时排查、及时预警;发现用电异常问题线索要及时反馈属地乡镇政府,并配合政府部门依法查处因非法违法采矿而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和对其中止供电。

      3、密切联动协作。各单位要根据工作情况,及时明确非法违法采矿易发、频发重点区域,及时提供重点区域内新立项、新建工矿和设施农业等信息,移送问题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电网公司要对问题企业名单进行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反馈监测情况,必要时可配合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对查证属实的非法违法采矿涉电问题企业,相关部门根据反馈和检查结果,及时组织查处,并将非法违法采矿企业的检查结果及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非法违法采矿个人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构建群防群治工作格局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解读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与维护安全稳定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决心和措施,切实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保护资源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2、全面推动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依照《山西省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县政府出台了《平陆县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平政办发〔2022〕6号),明确了线索范围、举报途径、奖励金额、受理核查、奖励兑现等措施,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该《奖励办法》,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保护矿产资源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制止、查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推动形成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格局。

      3、健全办案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办案奖励制度,对办案机关主动发现并查实的重大典型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给予表现突出的办案人员适当表彰奖励,充分激发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工作要求

      (一)高位推动抓落实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清非法违法采矿的严重危害性,深刻认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重要意义,坚定政治自觉,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统筹推进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

      (二)压实责任转作风

      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把抓落实作为履职尽责的底线要求,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严格工作标准,明确任务目标,勇挑重担、主动作为,以优良的作风、有力的举措推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保障促提升

      各单位要共同推动责任机制落实,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为落实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机制提供基础保障;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保障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所需经费,特别是未纳入财政预算的,要及时追加经费预算,确保足额保障到位;要加强宣传保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媒体曝光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