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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陆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款物管理使用 工作规范(试行修订 )》的通知

    时间:2024-09-27           字体大小:【   中  小 】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规范化管理使用,根据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晋应急发〔2023〕251、252号)文件精神,结合正在开展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中“救灾款物发放”突出问题重点整治,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对我局2023年印发的救灾款物(冬春救助)、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规范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款物管理使用工作规范(试行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平陆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款物管理使用工作规范(试行修订)

      为了加强救灾款物管理,提高救灾款物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

      (1)灾害应急救助款物。

      (2)过渡期生活救助款物。

      (3)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4)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款物。

      第二条 救灾款物包括

      (一)通过国家和省、市统一调配我县灾区的各类救灾款物。

      (二)通过政府采购、专项采购,用于全县灾区救灾的各类物资。

      (三)社会各界捐助全县灾区的救灾款物。

      第三条 救灾款物分配发放坚持科学合理原则,不搞平均主义和“一刀切”。县局相关股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深入调查摸底,根据受灾程度,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依次发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坚决避免因发放不公而引发新的矛盾。

      第四条 救灾款物发放以保障因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要统筹兼顾,合理分配,确保每一户因灾困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被盖、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每年灾情和救灾款物总量等实际,制定救助方案,建立健全救灾款物管理总账和分类账,做好账务处理,做到账物相符,手续齐全,专人管理。

      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变卖、挪用、贪污、私分、自用救灾款物,对违规违纪者要坚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局救灾股、各乡镇要严格按程序及时分配发放救灾款物,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迟缓、拖延发放救灾款物,保证救灾款物在第一时间(冬春救助最晚春节前)发放到最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手中,有效保障因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第八条 救灾物资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发放,由县局相关股室提出发放意见,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拨付乡镇,各乡(镇)人民政府需派专人领取救灾物资,验收和清点无误后,并在统一格式的收条上签字后领取,第一时间将救灾物资发放到各村委会和灾民手中。

      第九条 冬春救助重点是解决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以福利品方式发放;不得向以下人员(包括家庭成员)发放:企业法人、非农户、公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非受灾人员、财政供养人员、集中供养五保户、已死亡人员及以盈利为目的的承包户、合作社;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引发的困难救助;不得重复发放;不得以救灾代替帮困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救灾款物。   

      第十条 各乡(镇)要严格“乡审、定”程序,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定”确定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因灾住房倒损、农作物减产绝收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户。“户报”。冬春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民小组提名;“村评”。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在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乡审、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确定救助人员名单,并对冬春救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1)各乡镇按程序、按实际自行报灾、查灾,核定受灾情况。精准掌握各村受灾群众基本情况。(2)审核、汇总、上报需救助名单,以户口簿(编号一致)为单位核对家庭人口数,避免错报、多报、漏报。以土地确权证为依据,不得填报外埠人员。(3)受灾人员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规范填写自然灾害(冬春救助)审核审定表。(4)受灾群众领取的救灾款物是否符合方案标准。(5)督促各村发放救灾款物会议记录要规范严谨,不得出现与救灾无关字样、救灾款物必须分配到户(不得到组)、救灾款需体现救助标准 。(6)资金发放填报具体金额时,再次核对家庭人口数,比对需救助人口数,准确填报家庭人口数、需救助人口数及救助金额。(7)冬春救助人员两次评议、两次公示(上年度10月份上报需救助一次,公示填写后的需救助表格;次年1月份一次,公示救助标准及救助金额(需救助表格添加救助金额)及填写后的物资发放公开明细表)。公示需张贴在人员流动性大的场所和村微信群,公示期为5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不得公示受灾户签字、按手印领取后的名单。(8)规范填写救灾物资发放统一表格,标明家庭人口数、救助原因(具体灾种)、救助物品及数量填写数字、发放时间应填写具体日期。完善领取救灾物资签名、按手印程序,各村发放救灾物资时必须在村委会统一发放,不得交由各组长代发,并留照片(手机相机水印,照片左下角自带时间),标注领取人姓名、物资品种、数量及救助年度,必须由受灾群众本人领取,坚持谁领取,谁签字,严禁代领代签,防止冒领。物资领取完毕、具体承办人清点无误后汇总、合计、签名,报村主要负责人签章。(9)收集、汇总各村的需救助、已救助台账,会议、公示等救灾资料(包括本级政府资料),审核无误后装订上报县局备案,所有上报资料要装订整齐,实事求是,不得虚报或瞒报。电子版和纸质版要一致,经得起检查。各乡镇、村资料留存备份,备查5年以上。上报资料首页需注明:1.本乡镇基本情况(包括农业人口、农作物种植面积和品种等);2.遭受灾害种类,包括受灾人口、受灾农作物面积(受灾、成灾、绝收),经济损失等;3.领取的资金、物资数量;4.救助的总人数(资金救助人数、物资救助人数);5.脱贫户、监测户户数、人数及救助金额。

      第十一条 救灾款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定”程序,“乡审定”后名单报县局,由县局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第一时间统一打卡发放。

      第十二条 每轮救灾结束后,县局将对款物发放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违规违纪者报送县纪委监委。

      第十三条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程序。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并张榜公示”工作流程确定救助对象。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户主基本信息(含身份证号和户籍地址)、家庭成员情况、倒损住房地址和间数(分别列明倒塌、严重损坏、一般损坏房屋间数)、恢复重建类型(重建或修缮)、拟恢复重建方式等,同时提交倒损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受灾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民小组提出建议。采取原址重建、异地重建、集中重建、购置住房等方式解决基本住房的,均可申请救助。2.评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家庭经济状况、受灾家庭书面申请或村民小组建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住房倒损鉴定等,对受灾家庭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纳入救助对象范围的意见(区分重建户、修缮户)。3.公示。经民主评议需救助的受灾家庭,在村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区分重建户、修缮户),公示信息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倒损房屋地址和间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倒损鉴定等。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上报。接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力量,根据已核定的本区域倒损住房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区分重建户、修缮户)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县应急管理。

      第十四条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条件:

      1.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为因自然灾害导致住房倒塌或损坏、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恢复重建救助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家庭。

      2.采取“自主申请,不建不补,发放到户”的原则。

      3.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必须为唯一住房。(不包括已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已购买商品房的;入住廉租房的;进入养老院供养的特困人员)。

      4.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必须为主房(不包括空心房、临时房、偏房、门楼、院墙及配套设施等)。

      5.提交不动产登记证书。

      6.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

      7.恢复重建结束,县局、乡镇验收合格后,由县局一次性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不再执行平应急字〔2023〕67号文。

      名词解释: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分为重建户,修缮户。

      “重建户”是指基本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受损坏,无法正常居住,需要重建的受灾家庭。

      “修缮户”是指基本住房因灾一般损坏,需要修缮的受灾家庭。

      “基本住房”是指城镇和农村地区受灾群众所拥有的、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包括客厅、卧室等,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

      “倒塌住房”是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

      “严重损坏住房”是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无维修价值需拆除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

      “一般损坏住房”是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或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进行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损坏,需进行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牧区帐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