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太阳路道路整治房屋征收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5-02-26 信息来源:平陆县住建局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699113091/2025-00289 | 发布时间 | 2025-02-26 | ||
发布机构 | 平陆县人民政府,平陆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平政通字〔2025〕1号 |
太阳路道路整治范围内的各被征收单位:
为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县政府拟对太阳路道路整治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依法征收,现将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东至琦萌公寓西外墙,西至太阳路,北至农行家属院南外墙,南至青年街。
二、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平陆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平陆县人民政府确定平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三、房屋征收实施期限
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4月16日。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具体时间。
四、征收补偿方式
采取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采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
征收范围内属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有关事项
1、凡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以及各种管线均应征收,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各种管线设备,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得影响征收进度。
2、在征收期限及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及其附着物,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和分列房屋租赁户名。对通告发出后恶意抢盖、加盖的一律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关处罚,下发处罚决定书的违章房屋应自行拆除。
3、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停办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4、房屋征收人、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条例依法实施征收补偿,房屋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5、房屋被征收人要按有关规定向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被征收不动产权证的注销登记,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收回。
6、凡因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或设有抵押权的被征收人,均应在2025年3月17日前自行解决,不得影响整治工作进展,逾期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7、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平陆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