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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陆县太阳路道路整治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02-26      信息来源:平陆县住建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699113091/2025-00291 发布时间 2025-02-26
    发布机构 平陆县人民政府,平陆县人民政府 文号 平政发〔20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陆县太阳路道路整治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陆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陆县太阳路道路整治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打造平陆县金融中心综合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对太阳路道路整治,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征收补偿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统一规划、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合理评估、妥善安置、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做到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相结合,当前利益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千方百计加快征收工作进度,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太阳路道路整治工作。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东至琦萌公寓西外墙,西至太阳路,北至农行家属院南外墙,南至青年街。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平陆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与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平陆县人民政府确定平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土地及构筑物、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县政府成立“太阳路道路整治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专班”,平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县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陆县支行、平陆县兴虞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等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本项目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四、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内容

      1、征收补偿对象

      被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构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2、补偿内容

      被征收房屋及装修装饰、附属物、土地价值的补偿。

      五、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的认定

      房屋的规划用途、用地性质、建筑面积等以权属证书登记或测绘成果报告为准,有争议的由相应主管部门核实、确认。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但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被征收人一旦选定一种补偿方式,并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再进行更改。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的土地、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平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陆县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2〕4号),原则上通过评估确定,根据评估价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项目改造完成后,被征收人可优先购买或者同等面积调换。以权属登记(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测绘成果报告为依据)的地上合法建筑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或购买同等面积的房屋,具体调换房屋的楼层及多或少调换(购买)面积的房屋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屋的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物由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平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陆县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2〕4号),原则上通过评估确定,根据评估价给与一次性货币补偿。

      七、对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法律责任

      自平陆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通告》之日起,非法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一律不予补偿;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房屋、土地及构筑物、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工作、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只适用于对本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

      2、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各种管线设备,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得影响征收进度。

      3、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气等部门缴清有关费用,属有关部门安装的总表,不得自行拆除、更换,应由有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工作专班研究决定。

      5、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