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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平陆县新建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方式、比例的通知

    时间:2025-03-06      信息来源:平陆县住建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36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20〕37号)等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文件,参照《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运城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的通知》(运政办函〔2024〕13号),结合平陆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需求实际,现对平陆县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公租房的方式、比例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配建范围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执行公租房配建政策。

      二、配建标准

      1、配建比例。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由5%调整为项目地上住宅建筑面积的1%,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米以内,建成后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县住建局。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县住建局缴纳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

      2、不配建规定。配建面积小于1200平方米、配建套数小于20套的单一住房建设项目以及位于乡(镇)的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按不配建项目执行,缴纳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

      3、其它要求。分期建设的新建住房项目,按项目总规划建设的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进行核定,首期全部完成配建工作。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它要求仍按各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文件执行。

      三、配建程序

      1、县自然资源局在建设用地供应时,将配建公租房的有关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土地出让前,县自然资源局在需要配建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对配建公租房的配建指标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后,县自然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公租房配建指标及权属等事项,向县住建局函告项目配建情况。

      2、县住建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明确配建公租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区间、规划布局、建设时序、装修标准、面积补差、竣工后的移交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其他应约定事项。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建设资金缴纳协议书》,明确资金缴纳时限、核算方式、违约行为的处理等事项。县住建局在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中对配建的公租房的房源数据作单独标注。

      3、县行政审批局在项目备案时,根据土地合同及规划设计条件相关内容将应配建公租房的建筑面积列入备案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配建公租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事项;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的公租房及可销售商品房在整栋楼栋中时,按照县住建局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将配建的公租房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

      4、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新建商品房项目首次登记时,所配建的公租房一并登记,登记后按《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移交。

      5、县财政局监督专项资金的收缴,配建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6、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执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或《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建设资金缴纳协议书》的情况,确保公租房配建要求落实到位。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同时享受公租房配建面积的相关优惠政策。

      7、自发文日起,新审批项目按照此通知执行,之前审批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县政府根据全县房地产开发情况和公租房需求量以及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适时对配建方式和比例进行调整。

      8、自发布之日起,平政办发〔2020〕47号同时作废。

      9、本通知由县住建局负责解读。

      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