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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陆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信息来源:平陆县农村经济事务中心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699113091/2024-00335 发布时间 2024-07-26
    发布机构 平陆县人民政府,平陆县人民政府 文号 平政发〔202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全县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农经中心以及各乡镇。

      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提出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相关重大政策建议,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以及负责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自然资源局(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发证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登记,以及登记信息的推送和公示,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承诺书示范文本和方位示意图。

      农经中心:负责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各乡镇要设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机构人员参加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日常工作;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严格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及时处置涉及宅基地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纠纷调解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承诺事项的监管实行村民自治管理,并纳入村规民约。通过村民自治无法解决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一)村民申请条件

      1、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

      (2)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3)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5)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2)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3)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4)一户多宅的;

      (5)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整户申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通用房屋设计图纸(住建部门提供)等。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农户申请、使用承诺书、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组级材料报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审核批准程序

      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规划局)、农经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各乡镇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各乡镇收到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材料是否完备,并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安排乡镇相关部门在15日内完成实地审查。实地审查内容包括:经济发展办公室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建房图纸是否符合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等;社会事务办公室实地审查宅基地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公示、审查等;规划建设办公室实地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管制要求,建筑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乡镇农经部门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各乡镇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应当在收到审查结果后5日内完成,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当自做出决定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乡镇自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不超过20日。各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规划局)和农经中心等部门备案。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经批准的宅基地,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线定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完成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四至及建房位置;建成后申请验收,乡镇政府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实施验收,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提供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宅基的,由乡镇政府责令整改;建新退旧的,将旧宅在90日内,退还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验收后,乡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宅基建成验收合格后,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同时,各乡镇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由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规划局)、农经中心结合县乡两级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各乡镇按照务实、管用、可操作、能落地的要求和适当集中布局的原则,编制好“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控,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

      依法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严格按照《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0号)规定标准执行,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四)做好宅基地基础工作

      农经中心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要加快宅基地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信息化管理。

      四、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各乡镇要结合科学编制村庄发展规划和撤并行政村工作,统筹安排村庄内的宅基地、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村集体特色产业等用地,在征得群众同意、确保农村稳定的情况下,逐步将自然村、小村、存在地质灾害的村庄分步骤、分阶段进行搬迁、拆除。对于村内零散性的空闲住宅,拆除后面积较小的改造建设为微景观或小游园,面积较大的,结合各乡镇特色产业,争取相关部门资金,种植观赏植物种苗或经济作物,也可改造成公共活动场所,改善村容村貌和农村人居环境,实现村庄由“空”变“绿”,助推美丽乡村建设。同时积极鼓励村集体和农民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者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积极探索宅基地转让、退出等方式,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成立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组,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农经中心负责同志和各乡镇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经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乡镇要承担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基层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建设,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村级组织要依法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二)做好工作衔接。自然资源局(规划局)要及时将有关宅基地管理的文件资料移交给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包括现行的宅基地管理和改革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资料,中央、省、运城市及我县有关宅基地的文件;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出台的涉及宅基地审批、管理、利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等文字材料和宅基地改革试点开展情况。同时,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规划局)和农经中心要立足自身职能,做好信息共享互通,为稳慎推进宅基地改革,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打好基础。

      (三)加强协作配合。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农经中心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作为,做好工作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系统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等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培训。农经中心与自然资源局(规划局)要加大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通过电视、报纸、标语、村公告栏、新媒体平台等方式,大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悉程度,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营造农民安居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六)原平政发〔2021〕11号文件废止。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

      平陆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平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平陆县人民政府,平陆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plxrmz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