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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平陆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1-28      信息来源:平陆县财政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699113091/2024-00547 发布时间 2024-11-28
    发布机构 平陆县人民政府,平陆县人民政府 文号 平政发〔2024〕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陆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陆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陆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及时续贷,缓解资金紧张压力,规范、高效地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55号)、《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晋金发一〔2022〕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是指由县财政安排,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 应急周转金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转贷续贷的临时周转。

      应急周转金不适用于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业务。

      第四条 应急周转金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公益运作、周转使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 由县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应急周转金的引导资金。

      第六条 根据县政府安排,由县财政局作为应急周转金的主管单位,负责制定完善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流程,监督指导资金运行,汇总分析使用情况,提升资金规范化使用效率。

      第七条 授权平陆县财政事务中心作为应急周转金的承办主体,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使用制度,规范化运行应急周转金,为企业融资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八条 由财政事务中心设立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专户。应急周转金运行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的原则。严禁挪用、借用、超范围使用资金。

      第九条 财政事务中心应与财政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周转资金业务。

      第十条 财政事务中心与合作银行开展企业转贷业务要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理调度应急周转金。

      第十一条 应急周转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终止。终止后的资金返还县财政。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应急周转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营、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

      (二)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诚信经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三)无欠税漏税行为;

      (四)企业确实存在转贷续贷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五)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使用应急周转资金:

      (一)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履行还款责任、拖欠资金占用费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应急周转金的。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回收

      第十四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合作银行提出继续融资请求。合作银行经审查审批同意续贷,在企业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事务中心提出使用应急周转金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同意续贷有效文件(需注明还贷后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

      (二)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征信系统记录证明。

      第十五条 审核。企业和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后,财政事务中心对企业的诚信状况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使用应急周转金额度,明确还款日期、使用期限、占用费标准,与贷款合作银行和企业签署三方续贷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发放。资金使用经县财政局备案后,由财政事务中心从应急周转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在收到应急周转资金后5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七条 归还。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应急周转金及资金占用费足额划转至财政事务中心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归档。应急周转金收回后,财政事务中心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五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财政事务中心是应急周转金风险控制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应急周转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使用应急周转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时监测预警应急周转金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资金风险。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按月向县财政局报送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情况及重要事项,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作为应急周转金主管单位,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按季、按年报送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应急周转金进行审计监督。县财政局牵头做好相应层级专项审计的组织推动和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符合续贷条件的,合作银行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因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应急周转金不能及时归还的,由合作银行承担应急周转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各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由于合作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借出的应急周转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合作银行故意提供虚假同意续贷意见,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周转金不能按时归还,财政事务中心应依法对其进行追偿,按程序报告县财政局提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建议采取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各项县属先进荣誉、申请政府奖励补助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同时,县财政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应急周转金风险拨备制度,按资金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不可抗力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应急周转资金规模的20%后,可暂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占用费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充分提高应急周转金的运转效率,企业在使用资金时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按占用时间缴纳差别化资金占用费,应急周转金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20日,资金占用费按照实际使用的自然日收取。5日(含5日)内归还,免收资金占用费;6日至20日(含20日)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执行。

      除资金占用费外,应急周转金使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应急周转金占用费收入和专户存储孳生的利息结转应急周转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平陆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文件:平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陆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陆县人民政府,平陆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plxrmz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