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时间:2025-05-19 信息来源:平陆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一、补贴范围及补贴对象
根据(晋财农〔2018〕72号)和(运财农〔2018〕19号)文件精神,从2018年起,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按照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面积发放。
(一)补贴范围。原则上为种地农民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拥有承包权的耕地,以下情形不在补贴范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长年抛(撂)荒的耕地。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对象
1、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以确权颁证耕地面积,作为农户补贴的依据。
2、对应确权但因各种原因未能确权的耕地,不在此次补贴范围之列。在确权颁证之后,纳入下一年度补贴。
3、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或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原则上以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作为补贴对象,如由经营者领取补贴资金,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必须先报村委会、乡(镇)政府查验备案并连同流转方享受补贴面积一并进行公示。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耕地承包权人获得。
4、对国有农场和良种场已确权的耕地,承包到农场职工的(含农场职工外的组织和个人),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者;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报经所在县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
二、工作流程
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乡镇主管部门认真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数据线上填报工作,在2023年补贴发放数据的基础上,对确权土地面积(截止2023年12月底)、2023年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六不补”面积、农户信息等基础数据进行更新,并予以公示,公示确认后的补贴数据作为补贴发放的最终依据,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地最终确认的补贴明细对2024年各市、县(市、区)的补贴资金予以清算下达(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